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86 | 评论:2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编辑整理
以下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决定:
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
2021年1月XX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侦查/调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分局终结,不起诉的韩某某于2021年1月XX日以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起诉。我院受理案件后,已于2021年1月XX日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认罪,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
本院依法查明:
2020年7月XX日晚6时许,未被提起公诉的韩某某与家人聚餐,期间韩某某喝了约三瓶啤酒。晚饭后,韩某某乘坐妻子自己的车辆到綦江区XX大排档附近与朋友聚会。21时许,韩某某驾驶其轿车,载着其朋友张某某前往新都市。该车从綦江区XX大排档附近行驶至XX西路电线杆附近时,被交警查获。民警发现韩某某涉嫌饮酒,当场对韩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之后,未被起诉的韩某某被送往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抽血化验。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
另查明,不起诉的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的小车;有户籍信息书证、案件到案、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
有证人张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以及现场鉴定笔录和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证据。
有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韩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
法院认为,不起诉人韩某某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从轻处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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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载客定额,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标签: 危险驾驶罪不起诉要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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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江南小生
2022-03-14 12:59:25 回复
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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