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53 | 评论:2
一、搜索目的
关于合肥地区法院判决危险驾驶罪(所谓“醉驾入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进行类别案件检索。
二、搜索关键词
审判:合肥各级法院;罪名:危险驾驶;结果:免于刑事处罚。
三。搜索案例
1。袁某江一审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庭审: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21)皖0104刑初字第162号
结果: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江犯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江血液酒精含量为128.3mg/100mL,醉酒程度为轻度。同时结合其坦白、认罪、从轻处罚的情况,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蜀山区人民法院类似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案件:(2021)皖0104初一161号(血液中酒精含量126.2mg/100mL,认罪认罚);(2021)165号,万0104第一天(血液中酒精含量129.9mg/100mL,认罪认罚);(2021)189号,万0104第一天(血液中酒精含量124.8mg/100mL,认罪认罚)
2。梁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
庭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21)万刑初字第42号
我院认为,2020年5月13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梁某与男友驾车从阜阳返回合肥,次日上午到达合肥,将车停在其居住的经开区海恒依兰雅居附近,后两人在附近烧烤店吃饭喝酒。晚饭后(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梁某驾驶Axxxx小型轿车(其男友坐在副驾驶)进入小区车库。双方发生争执后,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梁某涉嫌酒驾,随后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进行了汇报。该队民警对梁某进行了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梁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我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可从轻处理。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3。许某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庭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9)皖0191刑初字第551号
我院认为,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 mg/100 ml。他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我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实际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4。马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
庭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20)32号万0111第一句
我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量刑适当,我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包河区人民法院类似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案:(2020)皖0111 (107.1mg/100ml,坦白,自愿认罪悔罪,一般市区路)初字第85号
5。周某忠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9)皖01句末402号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忠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21.3mg/100ml,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明知是警察仍在等待警察来现场处理此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周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周某忠驾驶车辆行驶的路段、时间、距离、类型、速度等本案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周某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周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综合判决上诉人周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如下:
上诉人周某忠的血样提取、检验程序是否规范,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经查,抽血录像证实了上诉人周被医护人员抽取两次血液样本的过程,虽然医护人员与办案民警之间并无血液样本传递、保管过程的记录。但根据血液样本抽取登记表,抽取了样本A和样本B,对应编号的容器分别为809309065和809309073。血样提取人、证人、两名办案民警均在血样提取单上签名,上诉人钟本人也签名确认。安徽省司法鉴定中心万隆土科鉴定[2018]法鉴定字第17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于鉴定的是上诉人周采血管号为809309065的血样。鉴定意见书所附照片显示,鉴定样本用物证专用包装袋包装,两个印章均有警方签字确认。抽血录像作为本案证据之一,可以与本案书证、鉴定意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案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材料是上诉人周依法提取的血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标准正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相关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受害人停车是否是事故的次要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辩护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证实,皖A×××A×××A×A×b×A×b×A×A×b×A×A×A×b×A×A×A×b×A×A×b×A×A×A×b×A×A×A×A×b×A×A×A×A×b×A×A×A×A×b×A×A×A×A×A×A×A×A×A×A×b×A×A×A×A一审判决没有不当使用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忠是否构成立功。经查,上诉人周某忠向法院提供了《关于市未央区未央村某某违法问题的举报信及复函》,证实其向市政府举报了未央区草滩街道办村村主任违法占地、偷沙、违章搭建小产权房、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本院认为,这份答辩状不能证明上诉人周有立功表现,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周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周举报他人的另一违法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情节轻微。故上诉人周某忠及其辩护人关于周某忠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而上诉人周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为121.3mg/100ml,醉酒程度较轻。考虑到被害人的车辆占用了一定的停车位,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干预因素,以及周的驾驶距离和行驶路段,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较轻。上诉人钟系自首,鉴于其罪行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刑初字第956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周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6。王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9)皖01句末542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12.4mg/100ml,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人指控他有罪。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危险驾驶距离短,醉酒程度轻,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第0181号115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王军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7。陆某红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9)皖01句末518号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红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告人卢某红的醉酒程度、驾驶的路段和距离。据此,根据被告人陆某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陆某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判断如下:1。上诉人卢瑞红是否构成自首。证据显示,卢瑞红在案发当天被查获时,首先通过了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显示其已达到醉驾标准。虽然当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但上诉人明显涉嫌危险驾驶罪,不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是等待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卢瑞红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出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应视为其主动投案,故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论卢瑞红是否应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本案可以认定上诉人卢瑞红犯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卢瑞红的供述和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已经找到了一名司机,因司机未到达地下车库,故卢瑞红只是将车辆开出公共停车场交由他人驾驶,其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恶性较小;其次,卢某红驾驶车辆驶出1912地块地下停车场,在出口处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行驶距离较短。第三,经检测,卢瑞红血液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醉酒程度为轻度。综上,考虑到陆某红坦白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断: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号刑事判决书。
2.上诉人卢瑞红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8。马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7)皖01句末188号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雷在知道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磊协助公安局抓获正在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他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磊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危险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12.6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及其他车辆受损。他对事故负全责,应该受到严惩。综合被告人马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马雷在明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马磊协助公安局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马雷的上述法定、酌定从宽、减轻量刑情节,结合上诉人马雷驾驶车辆的路段、时间、种类、速度等本案具体情况,以及上诉人马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上诉人马雷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据此,判决如下:
1.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第0111号刑事判决第798号,即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上诉人马磊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9。刘俊臣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7)皖01句末877号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俊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3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俊臣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他们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刘俊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俊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俊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他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俊臣检举他人犯罪,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构成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时,事故所涉车辆的行驶路段、时间、型号和速度都被考虑在内。事后,刘俊臣与受害业主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他有认罪态度,表现出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这可以被视为轻微犯罪。本院决定对刘俊臣免予刑事处罚,故改判。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刑初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刘俊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上诉人刘俊臣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检索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
五、检索结论
1.鉴于第一次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已达到醉驾标准,当时未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且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出来后,公安机关主动调查是否构成自首。
合肥中院的观点是:事发当天查获时,先通过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已达到醉驾标准。虽然没有采取措施,也没有立案,但明显涉嫌危险驾驶罪。不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是等待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出来后,即使你主动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也不应该视为自首,所以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对于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城市快速路、驾驶特种车辆等严重处罚。,一般情况下会免除刑事处罚,符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意见和指导原则。
3.对于最终的量刑意见,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行车轨迹、路段、时间、车辆类型、速度、行驶距离、酒精含量、供述、认罪悔罪、立功表现、检举他人行为等案件因素,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
4.酒驾后的交通事故责任也是最终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过对比合肥中院(2019)皖01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审法院对立功、检举他人违法行为、自首、坦白等量刑因素的考虑与一审判决一致。判决之所以可以改判,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酒驾后的交通事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车辆的停放对事故的发生和被告人的驾驶距离、路段有一定的介入因素,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且上诉人系自首,结合其轻微犯罪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予以改判。
5.从搜索生效裁判文书来看,二审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态度相对宽松。笔者从检索记录中发现,即使量刑情节基本相同,一审法院给予缓刑,二审法院仍然改判,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标签: 危险驾驶罪不起诉要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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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星星
2022-03-14 08:43:13 回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编号(2019)皖01句末518号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红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某
不服就干
2022-03-14 09:30:25 回复
装袋包装,两个印章均有警方签字确认。抽血录像作为本案证据之一,可以与本案书证、鉴定意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案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材料是上诉人周依法提取的血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标准正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相关意见不
跟爷撒个娇
2022-03-14 05:26:13 回复
,上诉人刘俊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俊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他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俊臣检举他人犯罪,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构成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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