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8 | 评论:1
案例编号辽法终字(2020)第108号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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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孙谋与某煤矿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2月12日16时许,孙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避让一辆汽车发生车祸受伤。某煤矿单位向铁岭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铁岭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孙不服,向铁岭市政府申请复议,铁岭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初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伤害的。孙谋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通过小青矿东门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审查,铁岭市人社局向我院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仅写明“因措施不当造成自伤”。事故认定书未划分责任,被告铁岭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被告市政府还决定维持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被告作出上述行政决定时,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此外,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期间,中止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综上,铁岭市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铁岭市人社局应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判断如下:1。撤销铁岭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铁岭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2.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上诉人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还查明:
孙谋躲过汽车坠落后,路人及时向调兵山市公安局小青派出所报警。事故发生后,调兵山市公安局小青派出所和用人单位某煤矿单位均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现场目击者。两位证人都证明孙是为了躲避变道的汽车而摔倒受伤的。对于孙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人单位煤矿单位对孙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了事实调查报告。经内部审批,同意为孙申请工伤认定,并于2016年2月23日向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孙的受伤是否属于他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首先,孙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孙谋在道路上骑摩托车时,为躲避变道车摔倒,造成人身伤害,故孙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第二,关于铁岭市人社局认定孙谋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应当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本人负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或者吸毒”、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自残或者自杀”。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安机关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中,铁岭市人社局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作出事故责任的判定。但在诉讼过程中,铁岭市人社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结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铁岭市人社局应当根据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出警情况以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综合判断职工是否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被上诉人孙谋受伤后,路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后,对现场目击者进行了调查询问,但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人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事实认定报告,经内部审批,认定孙为工伤,并向铁岭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孙的驾驶行为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均认为符合工伤的情况下,铁岭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没起诉会有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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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恭君子
2022-03-14 07:03:31 回复
合判断职工是否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孙谋受伤后,路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后,对现场目击者进行了调查询问,但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人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事实认定报告,经内部审批,认定孙为工伤,并向铁岭市人社局提
侠盗高飞
2022-03-14 03:37:34 回复
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期间,中止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综上,铁岭市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铁岭市人社局应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判断如下:1。撤销铁岭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铁岭市政府行政
吧唧一脸口水
2022-03-14 12:20:03 回复
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安机关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中,铁
武神天下
2022-03-14 04:19:59 回复
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此外,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期间,中止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综上,铁岭市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铁岭市人社局应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判断如下
写给傻傻的自己
2022-03-14 10:15:07 回复
否属于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孙谋在道路上骑摩托车时,为躲避变道车摔倒,造成人身伤害,故孙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第二,关于铁岭市人社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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