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2
大吉(化名)从肖伟(化名)处购买木制玩具,肖伟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大吉拖欠货款。肖伟以“收款人”的身份向居住地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大吉以合同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理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情简介
家住青岛的大吉于2016年10月从北京市海淀区肖伟购买了木制玩具,双方签订了木制玩具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2017年1月,大吉向肖伟订购了“龙猫”木制玩具。肖伟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大吉拖欠货款。肖伟以“收款人”的身份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大吉,要求其支付货款。
在此期间,大吉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木制玩具买卖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该纠纷由甲方(大吉)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后续销售行为仅增加产品数量,其他内容不变,属于原合同的继续。虽然肖伟在本案中的主张是要求支付货款,但不能简单地视为争议的标的物是支付货币。双方争议的标的应为买卖合同关系或销售行为,涉及供货、运输、付款、产品质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各种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院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肖伟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于2016年10月签订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已通过微信另行就买卖合同达成新的约定,未就合同履行地点或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现在肖伟向大吉索赔货款。肖伟作为收款人居住在海淀区,因此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大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大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官声明
1。本案大吉与肖伟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对象如何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中,在肖伟与大吉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纠纷中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还是“支付价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均未明确约定,双方因支付货款发生纠纷。本次纠纷的标的物为支付货币,收到该货币的原告即卖方肖伟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法官提醒,关于“争议对象”要注意三点。首先,“有争议的对象”应被理解为一种合同义务,而不应等同于索赔。诉讼请求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管辖权应根据违约责任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履行地来确定。第二,“争议标的”应理解为原告诉讼请求的合同义务;第三,“收款方所在地”和“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分别指收款方和履行义务方的住所。
2。判断“合同履行地”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这里的“约定履行地”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履行地,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明“履行地”字样,即约定履行地仅指合同中写明“合同履行地”的情况,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些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先判断合同的“争议标的”。房地产交付的,合同履行地为房地产所在地;动产和其他物品的交付,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例如,如果是“支付货币”,对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应根据合同中是否规定了支付货币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案件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具体义务,来确定“收到货币的一方的所在地”。
本文标签: 被起诉了可以去找原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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