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1
关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一段时间以来,法院是否有权变更或者不予采纳一直存在争议。《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建发〔2019〕13号)出台后,明确除五种特殊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如果除了五种法定情形之外,法院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可随意变更的,必须先告知人民检察院,让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方可依法作出变更判决,并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冀06刑终字第137号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栋,男,1970年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住涞水县。2011年8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15日被涞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河北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26日,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建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2019)冀0623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建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现在结束了。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栋涉嫌在与刘谋1等人赌博时,对方以欺骗手段骗取其钱财。2015年11月7日晚,王建栋与刘谋等人约定在涞水县八里庄村某厂房再次赌博,并叫李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当晚22时许,王建栋与刘谋一就此事发生口角,引发双方打斗。刘谋1人、邹某和刘谋2人在打斗中受伤。经法医鉴定,伤者刘某1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伤者邹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刘左肱骨骨折属于轻伤一级,头部、左髋关节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人王建栋赔偿被害人刘某1等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8万元。2019年6月26日,王建栋主动到涞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实:
.......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栋纠集社会人员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有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建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部分民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王建栋及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如下: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王建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被害人的谅解下,应当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建栋认罪悔罪,一审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初的判决对王建栋来说太重了。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相同,终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经一审法院质证。我们医院证实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栋纠集多人任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上诉人王建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调查,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了本案。根据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案上诉人王建栋自愿签署认罪悔罪书。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于这一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并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因法律原因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不当的。[/s2/]另一方面,考虑到上诉人王建栋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当庭根据全案事实和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应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建栋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王建栋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1.撤销涞水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3第178号刑一日刑事判决书。
2.上诉人王建栋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孟社会
杨满增法官
郭杰法官
2000年3月11日
职员郝斌
本文标签: 聚众斗殴可以免于起诉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黄子琦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