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9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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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对聚众斗殴罪的判决:
被告人刘,男,汉族,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重庆市荣昌区。
2019年5月XX日向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XX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1月XX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XX日将其逮捕。
现在被羁押在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判现在结束了。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XX日左右,被告人刘与其朋友周在荣昌区XX街XX店消费时,因不满前一被害人在酒吧拒不赊账,刘与兰发生口角。
看到这一幕的杨(已判刑)替刘扇了兰一记耳光。
后来,兰某将被打的事告诉了朋友何某。何某随后让刘质问兰某被打一事。一番争执后,何某离开足浴店。
刘联系刘、郑(均已判刑)等人帮忙打架,并提醒刘带刀。
不久,刘某、杨某各携带一把长约一米的砍刀,马某(已判刑)持弹簧刀先后来到足浴店与被告人刘见面。
随后,郑某也到了XX店,并说在路上看到XX店附近有几个人持刀。
于是在刘的带领下,刘、等人带着上述刀具外出寻找,但搜寻未果。
众人回到XX店后,刘某提出要拉被害人兰某出来打架,于是刘、周等人进入兰某所在的XX房间,对兰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带至大厅。
在大厅内,刘、、杨等人继续殴打兰,致其头部受伤。
期间,兰某的朋友唐某欲上前劝架,被马某威胁,叫其不要多管闲事。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
2019年5月XX日,被告人刘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查证属实。
刘赔偿了被害人兰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兰的谅解。
事实上,被告人刘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逮捕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功材料、情况说明、兰的病历及伤情鉴定资料、赔偿协议、谅解书、鉴定笔录、现场勘验资料及照片、监控录像、被害人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组织他人进行武装聚众斗殴,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刘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
经查,刘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认为对方邀请他人打架,于是邀请刘等人帮忙打架,并提醒其带刀。人赶到后,他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他是整个武装聚众斗殴事件中的组织者、首要分子,社会危害性大,不适合适用缓刑。
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经查证属实,其行为属于立功表现;主动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
本文由张志勇首席律师团队整理,专注于刑事辩护。更多关于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信息,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众相互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数量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武装寻衅滋事。
本文标签: 聚众斗殴可以免于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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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拂袖清风
2022-03-14 05:48:32 回复
和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刘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经查,刘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认为对方邀请他人打架,于是邀请刘等人帮忙打架,并提醒其带刀。人赶到后,他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他是
骄傲男人
2022-03-14 08:38:28 回复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数量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武装寻衅
汽水冒泡
2022-03-14 05:21:53 回复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 本文由张志勇首席律师团队整理,专注于刑事辩护。更多关于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信息,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小胖熊
2022-03-14 06:31:43 回复
XX店附近有几个人持刀。于是在刘的带领下,刘、等人带着上述刀具外出寻找,但搜寻未果。众人回到XX店后,刘某提出要拉被害人兰某出来打架,于是刘、周等人进入兰某所在的XX房间,对兰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带至大厅。在大厅内,刘、、杨等人继续殴打兰,致其头部受伤。期间,兰某的朋
拂袖清风
2022-03-14 04:08:24 回复
的信息,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众相互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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