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2
来源:你身边的刑法。
[案例] 黄,二十多岁,进城打工。他懒得做好事,也不想做好事。所以,他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却做了一份偷窃的工作。2000年6月的一个深夜,黄某顺着下水管道爬上了三楼的一户人家(这户人家挺有钱的,在当地做烟草生意,黄某提前经过了收烟点)。他刚从橱柜的窗户进入橱柜,就被他家的主人,50多岁的孙谋听到了。他从家里把车开出来,冲进柜子里,对黄说:& # 34;你他妈的怎么敢偷到我家来!"捡起气手枪枪托击打黄某,黄某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孙某腹部连刺两刀,逃离现场,从此音讯全无。孙觉得伤势不太严重,就打车去了附近的医院。医生没有做相关检查,直接缝合了腹部皮肤,并告诉孙:& # 34;没什么严重的。回家吧。"第二天早上,家人发现孙脸色不好,不能下床,于是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孙脾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6月,黄在老家与人打架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通过大数据指纹比对,发现2000年6月中旬的盗窃伤人案与黄的指纹相同,黄被抓获(此案改编自甄案)。
本案中,7年后,嫌疑人终于落网。黄被抓时在厂里上班,结婚生子。黄对当年的罪行供认不讳。下面笔者就这个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请指正。
黄某涉抢劫罪,为转化型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为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黄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盗窃;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本案中,黄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不具备入户盗窃的情节。但黄连续捅刺孙某两刀,致脾破裂,符合本条第(五)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的,是抢劫罪的加重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是否应承担加重孙死亡后果的责任?在此,我认为黄只对抢劫致人重伤承担责任,孙的死亡结果不应归咎于黄。原因如下:
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黄某对孙某的死不负责任这个案子有一个重要的情节。由于是刀伤,孙也向当时值班的医生说明了受伤的经过。医生应该对孙的伤势做进一步的检查。然而,医生只用肉眼看到,孙的伤口很小。医生缺乏最基本的常识,没有对孙做进一步的检查,只缝合了他的腹部,却没有发现脾破裂,属于医疗事故。第二天,当孙被家人发现脸色苍白时,他被紧急送往第二医院。经CT检查,孙脾脏破裂。因为时间太长,腹部控制积了大量的血。虽然抢救过来了,但孙还是死了,这正好说明如果当时医院检查处理了,孙根本不会死。所以,孙的死亡应该属于医疗事故,被称为刑法上的干预因素,是不正常的。综合所有情节,黄某最多可能被判无期徒刑。
孙的死亡结果应归咎于第一医院。这个案子是医疗事故。医院除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因接受治疗的医生的过失而承担刑事责任。
结论:这个案子看起来并不复杂。如果忽略因果关系被居间因素打断的客观事实,黄可能以抢劫罪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被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正是由于介入因素,因果关系被打断。黄只需承担抢劫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对孙的死亡不负责任。所以几乎不存在死刑的可能性。可见,认定犯罪一定要慎重,既不能纵容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还要对得起受害者,做到罪刑法定,惩恶扬善。
本文标签: 入室盗窃可以免于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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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孤傲脾气大
2022-03-14 11:48:09 回复
这正好说明如果当时医院检查处理了,孙根本不会死。所以,孙的死亡应该属于医疗事故,被称为刑法上的干预因素,是不正常的。综合所有情节,黄某最多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孙的死亡结果应归咎于第一医院。这个案子是医疗事故。医院除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
抠脚杠把子
2022-03-14 03:55:19 回复
抓时在厂里上班,结婚生子。黄对当年的罪行供认不讳。下面笔者就这个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请指正。黄某涉抢劫罪,为转化型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为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
酒馆老板
2022-03-14 10:48:29 回复
来源:你身边的刑法。[案例] 黄,二十多岁,进城打工。他懒得做好事,也不想做好事。所以,他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却做了一份偷窃的工作。2000年6月的一个深夜,黄某顺着下水管道爬上了三楼的一户人家(这户人家挺有钱的,在当地做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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