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几十年来,许多银行把自己锁在“保险箱”里,把风险毫无理由地转嫁给人们。在通过信用方式发放企业贷款时,他们不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全额抵押,还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董事、股
几十年来,许多银行把自己锁在“保险箱”里,把风险毫无理由地转嫁给人们。在通过信用方式发放企业贷款时,他们不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全额抵押,还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董事、股东作出连带责任保证。 正因为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多企业遇到债务困难时,其担保人(保证人)就被“枪毙”,导致很多人惨死,很多人不幸“老赖” 这种做法合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经审查符合要求,经评估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作为抵押。银行以信贷方式发放贷款,不应违反公司法,强行要求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股东等。给予担保。 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把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无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信用作为授信的主要依据。 ”,并且还指出:“私营企业要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 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提供的抵押物价值已满足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要求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 " 于是,从法律到地方法规,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只要公司有自有资产,符合贷款条件,银行授信,要求他人提供担保就是违法的。 那么,如果这是非法的,银行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企业为什么不抵制?主要原因有:第一,银行和企业都存在是非界限不清的问题。 银行总是认为担保人和担保人越多越好。自己的风险越多,自己的风险就越小。不考虑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不可能超过这个门槛,附加他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企业认为银行是社会信誉的象征,银行的规定永远是对的,不会抵制银行的做法,自然被银行牵着走。 第二,银行承担风险的意识不强,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他人。 银行发放贷款,通过收取利息获得收入。这是一项业务,也是一项投资。 既然是盈利和投资,就要承担风险。 当你决定贷款给一个企业,你必须通过检查和调查,然后才给予信贷。如果企业用资产给你做抵押,你可以批准。没有理由害怕万一资产贬值如何控制风险。 因为如果企业有资产贬值和资不抵债的危险,公司就会破产。 既然企业承担破产风险,为什么你们银行不能承担部分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难道非要把法人代表、股东等人拖下水,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吗?另外,你们银行收了这么多利息,已经赚了不少钱了。 第三,银行在授信和放贷时模棱两可,往往误导企业,然后步步逼近,导致企业“骑虎难下” 创业者都知道,要获得银行项目贷款,企业首先要联系银行,向银行提出申请,然后提交项目评估报告等一系列资料。 一个项目贷款从开始到落地,至少需要2到3个月的时间签订贷款和抵押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与企业沟通时,总是批资产支持贷款,往往不提贷款需要股东等担保。 但真正到了“水到渠成”、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银行会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并逐一签署保函,一步步向企业靠近。 这时候企业别无选择,只能服从,不签保函,不签,只能附和,只好硬着头皮。 已经花了很多钱的项目贷款资金是不可能坐等的。这个时候,不可能选择其他银行。 为了争取时间,面对无奈,只有妥协,才能动员股东签字担保。 但是,股东和其他人保证,这不仅仅是签署一次的问题。 项目贷款分几期偿还。如果每期到期后未还部分需要再贷款,新股东和原无担保股东不仅要对再贷款部分的资金进行签字担保,还要对全部项目贷款资金进行担保,直到你得到全额赔付,银行才会休息。 如果有一家公司的项目贷款2400万,一开始只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并写在借款合同中,还是合理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约束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之后归还240万,出借2160万。借款合同中只写明以公司评估价为5065.9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不需要担保。 但借款、抵押合同全部签订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儿子要担保,新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要担保。 第一批贷款到期未偿还时,要求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为再贷款提供担保。 更有意思的是,在后续的420万分贷中,还要求公司通过首府“山海合作”资金引入新股东(两个法人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融资(增资扩股),还需进行担保,承担公司2100多万元项目贷款的全部担保责任。 后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贷款银行将15名担保人全部告上法庭。 企业在银行的强势面前没有招兵买马的动力,没有谈判的筹码。 对于银行强制股东及他人担保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