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2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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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起诉用户,要求偿还平台垫付的消费金额3万余元。案件看似平淡无奇——从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来看,诉讼请求应该成立。然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猫腻:投资公司同时提起了数百起诉讼。
“经审查,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实质性对抗,一方逃避相关管理义务,应认定为涉嫌‘双方串通’虚假诉讼。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确定,可以驳回起诉。”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彭亚东举了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例子。
这家投资公司名为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滇向怀化市鹤城区法院起诉,称用户谢某使用额度花费了5万元。根据双方约定,谢某应在Pad富宝向商家支付费用后12个月内向Pad富宝返还消费款,但谢某仅返还11593.78元,逾期金额38406.22元拒不返还,构成根本违约。起诉要求判令谢某偿还垫付款本金38406.22元,并支付违约金5200元。谢没有吭声。
此前,鹤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Pad富宝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富宝在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有100多起,都是因为与他签约的会员不还款而产生的纠纷。但从这些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这些会员并没有在所谓的第三方平台上实际消费。实质上,富宝认为会员可以以预付消费的形式进行借贷,从而规避对借贷等金融业务的监管。最后,怀化中院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一方为第三方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庭上对当事人的诉讼信息进行审查。"彭亚东介绍,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虚假诉讼,需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从本案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确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不会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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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意见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7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预防和惩治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情况,并发布4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出台《意见》和《通知》,是为了引导和帮助民商事法官在面对复杂疑难问题时,依法拓宽信息来源,快速准确作出裁判。
据悉,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我省继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类民事诉讼。2016年、2017年、2018年,全省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分别为5.72万件、6万件、8.41万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与借款人订立远远超过法律保护利率的民间借贷合同。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利贷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借钱。地下钱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职业放贷人、“套路贷”等现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社会治安隐患。
2015年5月起,该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基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各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同时,个别单位和个人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意见》全文共19条,主要涉及七个方面:关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证据审查的规定;关于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处理跨民事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处理违法犯罪线索和材料的规定;关于区分虚假证言和虚假诉讼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规定。《通知》全文共19条,主要涉及虚假诉讼内涵和外延的规定、防范虚假诉讼的规定、制裁虚假诉讼的规定和虚假诉讼治理机制的规定四个方面。
潇湘晨报记者周玲茹通讯员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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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扬沙
2022-03-14 06:07:32 回复
对抗,一方逃避相关管理义务,应认定为涉嫌‘双方串通’虚假诉讼。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确定,可以驳回起诉。”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彭亚东举了一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4 08:37:33 回复
ad富宝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富宝在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有100多起,都是因为与他签约的会员不还款而产生的纠纷。但从这些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这些会员并没有在所谓的第三方平台上实际消费。实质上,富宝认为会员可以以预付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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