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1 | 评论:2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
渝价字[2021]第46号
刘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博士学历,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2015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未予起诉的刘某某于2021年6月2日移送我院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未被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 *菜市场,多次盗窃被害人翁某某经营的* *摊位的蔬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22时许,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同一地点,从摊位上盗走西红柿1个、芹菜2根、莲藕1根。
2。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未被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来到同一地点,从摊位上盗走两个丝瓜和一个菠菜。
3。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同一地点,从摊位上盗走西红柿1个、芹菜2根、香葱1根。
4。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未被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来到上述同一地点,从摊位上盗走生菜3棵。
5。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未被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来到上述同一地点,从摊位上盗走红萝卜8根、生姜1根。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未被提起公诉的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蔬菜价值共计46.5元。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赃物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刘某某的户口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身份证明和其他记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未被公诉的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上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投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9日
(医院盖章)
来源:紫飞宇说劳动法。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超级干饭人
2022-03-14 11:46:09 回复
地点,从摊位上盗走生菜3棵。 5。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未被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来到上述同一地点,从摊位上盗走红萝卜8根、生姜1根。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未被提
撩妹团长
2022-03-14 01:28:34 回复
10月7日至10月26日,未被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 *菜市场,多次盗窃被害人翁某某经营的* *摊位的蔬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22时许,不
帅且牛逼
2022-03-14 02:31:28 回复
、芹菜2根、莲藕1根。 2。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未被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来到同一地点,从摊位上盗走两个丝瓜和一个菠菜。 3。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同一地点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