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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前言破产重整模式是不良资产清收中常用的手段。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重组重新安排利益,使不良资产焕发活力,也有利于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不良债务。随着破产重整模式在不良资产案件中的广泛应用,破产衍生诉讼也呈

一、前言

破产重整模式是不良资产清收中常用的手段。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重组重新安排利益,使不良资产焕发活力,也有利于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不良债务。随着破产重整模式在不良资产案件中的广泛应用,破产衍生诉讼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导致许多现实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其中,笔者对不良资产主债务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对保证人行使权利,是否应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进行了思考,并结合相关材料和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回复,希望对实践指导有所帮助。

二。集中管辖在企业破产法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该条规定的是关于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在法律上属于集中管辖。采取集中管辖的立法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所有相关债务人的民事案件集中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有利于统一确定债务人财产数额和债权清偿顺序,节约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为破产清算做准备。二是将债务人财产的争议案件集中在同一法院审理,有利于防止因管辖分散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受偿。

但在不良债权追偿案件中,如果将主债务人列为被告,受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限制,可能会出现因未确定破产管理人而中止审理的情况,从而延误案件进展,阻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在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中,明确了债权人仅向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提起诉讼时,不属于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背后的原因是,在不良资产清算中,单独起诉保证人的要求,有利于债权人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并向保证人另寻实现债权和执行的途径,从而有效维护主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减少主债务人破产对债务回收周期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的请示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具体审理确定保证人保证责任数额时需要等待破产程序终结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获得的部分。该批复中还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可以同时起诉保证人。

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吗(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是否受主债务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

上述裁判规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实务要点:(2017)最高人民法院84号案例分析
  • 在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中国信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信达新疆分公司仅对雄盛公司、建筑总公司、开发区财政局、何、等人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得对抗主债务人天盛公司。担保人开发区财政局辩称,信达新疆分公司只能以主债务人天盛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为由,向受理天盛公司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问题,最高法认为,虽然破产法规定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但本案不存在应当适用该法律规定的情形,开发区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据此,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但债权人仅对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债权人担保收购不良资产应注意的问题[/s2/]

    一个是保障期。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良资产担保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是有限制的,担保期间的规定为债权人受让债权设置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控制。《民法典》第692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相同。债权人需要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和担保的方式略有不同。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仲裁或诉讼向债务人或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主债务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对于连带保证,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单独主张权利,保证诉讼时效才能开始计算。此外,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受到主债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债权人应当在主债诉讼时效内督促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一般情况下,担保的诉讼时效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和中断。例外的是,在连带保证中,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会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而不受主债务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限制,但也要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限制,并充分熟悉与其转让债权相关的风险。一般来说,不良资产债权受让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因超过保证期间而丧失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二是担保方式。《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债权受让人今后要注意合同是否明确了连带责任,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必须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过程会严重拖延不良资产的处置,使债权受让人的合法债权长期处于无法收回的状态。

    三是通知方式。《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受让人也要注意担保合同中是否有禁止债权转让的条款。一旦类似条款成立,债权受让人就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此外,债权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时,不仅应当通知债务人,还应当通知保证人,否则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这是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保证人责任的重大变化。对于不良资产来说,有可能一个不良资产包里面包含了大量的债权和担保人。为方便起见,过去通过公告通知担保人。但在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转让有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后,是否可以不采用其他通知方式而直接采用公告方式,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四,担保人的免责。《民法典》第693条、第696条、第698条规定了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保证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述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债权人在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会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财产无法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的可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注意上述情况,以确保顺利行使。

    五.问题概述

    综上所述,不良资产担保时,债权人既可以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又可以通过单独起诉担保人实现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双保险”。虽然单独起诉保证人不受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诸如保证期间、保证方式、通知方式等细节都需要债权人注意,以确保能够顺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批复”。

    本文标签: 可以单独起诉小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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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点评

    • 撩妹污男

      撩妹污男

      2022-03-14 04:06:10    回复

      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述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债权人在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保

    • 我本闲凉

      我本闲凉

      2022-03-14 00:54:31    回复

      一、前言破产重整模式是不良资产清收中常用的手段。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重组重新安排利益,使不良资产焕发活力,也有利于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不良债务。随着破产重整模式在不良资产案件中的广泛应用,破产衍生诉讼也呈现出日益增多

    • 酒巷清风

      酒巷清风

      2022-03-14 12:01:06    回复

      追偿案件中,如果将主债务人列为被告,受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限制,可能会出现因未确定破产管理人而中止审理的情况,从而延误案件进展,阻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在最

    • 晏钧琬灵

      晏钧琬灵

      2022-03-14 00:52:13    回复

      随便你

    • 周梁枫顺

      周梁枫顺

      2022-03-14 00:52:13    回复

      真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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