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3
在你的朋友圈里,可以随意发泄愤怒,辱骂别人吗?你看,年过半百的老李给自己惹了麻烦。......
在朋友圈侮辱他人
老李的孩子和老孙的孩子是同班同学。老李和老孙认识多年,通过父母相互信任。有一天,老李的老伴和老孙萌生了创业的想法。他们一拍即合,决定一起成立一家管理公司。之后公司遇到经营风险,老李家面临重大经济损失,老李和老孙的关系也破裂了。为泄愤,2019年1月起,老李在其微信朋友圈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发布大量针对老孙的侮辱性言论。朋友圈公布的时候,老李的好友数大概是1200个。老孙(以下简称“原告”)认为老李(以下简称“被告”)长期在朋友圈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甚至用侮辱性语言诽谤自己,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遂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信誉、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以上述方式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且足以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则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2019年1月以来,被告在对外发布的数十条朋友圈中,以一系列低俗语言侮辱原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足以降低对原告道德的社会评价等。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庭审中,被告已删除朋友圈的文字和图片。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法院认定于法有据,被告应当书面赔礼道歉,即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作出道歉声明。
同时,考虑到被告在侵权中使用的文字不堪入目,且侵权时间跨度长达两年,被告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必然会对原告造成持续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次诉讼公证费800元、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上述费用是原告为本次诉讼所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有相应票据为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应向原告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在被告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布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0日);被告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指定行为的,法院将在深圳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88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称。行为人拒绝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发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来源:[email protected]|陈一新(实习)维护|杨立同和张子良编辑|王秀敏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反馈,[email protected]
来源:央视法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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