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3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当事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案件。经与执行法官沟通,法院最终认定通过点对点借贷平台涉嫌犯罪,裁定驳回原告诉讼。投资人、网贷平台、资产包收购公司等。,应该重视他们,谨慎投资,规范经营,否则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简介]
B公司是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甲公司在网贷平台借款40万元,乙公司以“XX贷”名义发布理财产品,共有100名平台用户(出借人)购买了40万元。用户(出借人)的认购资金自动划入B公司在XX银行开立的公司账户。认购金额达到40万元后,B公司将40万元转入A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在A公司逾期还款时,B公司(债权转让方)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C公司(债权受让方)。C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
C公司的债权来源于B公司的转让,出借人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将资金交付给B公司,B公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资金划入A公司指定的账户。乙公司的经营行为实际上是变相吸收和归集不特定出借人的资金,再向不特定人员出借,本质上是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B公司未取得金融业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行为违反金融监管的有关规定,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试验结果]
裁定驳回C公司的诉讼..
[律师分析]
虽然是网贷模式,但案由是民间借贷,会涉及到出借人的借款如何交付。根据法院的判决,本文主要分析B公司(网贷平台)交付贷款的事实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来看资金的流向,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B公司(网贷平台)在平台上发布了总额为40万元的理财产品,最终共有100位平台用户认购了40万元。每个用户认购的金额不一样,每个用户认购的资金按照理财产品的约定先后转入B公司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再由B公司将40万元整笔转入a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资金流转完成。在整个过程中,100个平台用户的意思是买理财产品,并没有借钱给A公司的意思,更没有让B公司代其还贷的意思。由此可见,B公司(网贷平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服务平台,而是一种法律对金融机构特别许可,但被社会公众和企业禁止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收取用户认购的资金即吸收公众存款)再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贷给A公司)的金融活动。
法院的意见已经很明确了,这里就不赘述了。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B公司从事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再出借给A公司,本质上是从事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公司不具备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无效。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B公司的行为无效,其向A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也无效。C公司不能成为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更何况C公司向A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于A公司取得的40万元款项,扣除已经偿还的全部款项,尚欠的款项应当返还。
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反公序良俗”。
2016年,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对个人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二)直接或者间接接受或者收取出借人资金;(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者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实现债权转让;(十三)法律法规和点对点借贷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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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拥星念你
2022-03-14 07:48:22 回复
财产品,共有100名平台用户(出借人)购买了40万元。用户(出借人)的认购资金自动划入B公司在XX银行开立的公司账户。认购金额达到40万元后,B公司将40万元转入A
摁着强吻你
2022-03-14 07:10:37 回复
外;(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者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实现债权转让;(十三)法律法规和点对点借贷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骚麦
2022-03-14 09:56:00 回复
人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将资金交付给B公司,B公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资金划入A公司指定的账户。乙公司的经营行为实际上是变相吸收和归集不特定出借人的资金,再向不特定人员出借,本
鸿毛礼物
2022-03-14 01:42:49 回复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驳回起诉。[试验结果] 裁定驳回C公司的诉讼..[律师分析] 虽然是网贷模式,但案由是民间借贷,会涉及到出借人的借款如何交付。根据法院的判决,本文主要分析B公司(网贷平台)交付贷款的事实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首先我们来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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