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1 | 评论: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居应该和睦相处。
然而
北京房山区有一对邻居。
因为停车发生了争吵。
你我之间的言语越来越激烈。
一方因为情绪过于激动。
没想到,吵了半个小时就死了。
……
与死者争吵的邻居
该不该承担责任?
最近几天
北京房山区法院一起审结了一起案件。
由停车争吵引起的
一方心脏猝死索赔
案例历史:
有一个关于移动汽车的争议。
一方死亡导致诉讼。
2020年8月初,王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做生意。为了方便,他在商业街附近的小区租了一套房子暂时居住。三天后的晚上,因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在邻居余某家门前,遭到余某的反对,要求王某立即将自己的面包车全部搬走。王某不满,认为自己的车停了三天,也没有人告知此处禁止停车,于是与于某发生争执。争吵中,双方言语激烈,余经周围群众劝说后,离开争执地点,回到自己家中。
但王并不想放弃,而是走到一户人家门口继续闹,情绪很激动。他一直指着房子,在周围人的劝说下才离开。此后,王多次回到某家门口吵闹。半小时后,余被发现死在家中。经医院诊断,余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脏性猝死。
案发后,于某家人认为王某不服从停车管理,将面包车停在于某家门口,因其在劝说于某挪车时,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并造成麻烦,导致于某死亡,应赔偿死亡造成的损失,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面对家属的索赔,王拒绝赔偿,认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小区。在此之前,他与对方并不认识,更谈不上有过节,更没有任何侵犯某项生命权的动机,更没有任何殴打甚至杀人等侵权行为。余的死亡与本案无因果关系,其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其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显示,余某与王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画面中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大约一分钟后,余离开了争执,回到了自己的房子。随后,王继续在某家门口吵闹,并不停地对该家指指点点。图片显示,他情绪激动,在周围很多人劝说下离开。在接下来的十几分钟内,王连续三次回到某家门口吵闹。
此外,余的爱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十年前就患有冠心病,到现在很多年都没有检查过,但身体一直很好。事发时的目击者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余和王吵架时,双方言语都很激烈,如果有骂人的话,说的话也是比较偏激的。
法院判决:
虽然自身疾病是主要原因
过激的言行也是不对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对于某死亡是否有过错,争吵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生前与王有过一次争执。从公安机关保存的视频和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事发时王情绪激动,言辞激烈,且回家后多次回某屋吵闹,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对患有心脏病的某种情况并不知情,但应认识到其骂人的行为明显不当,并能判断出因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本案中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在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余系心源性猝死,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足1小时。可以认定王某的攻击行为导致其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王和于之间没有身体接触。一般情况下,他的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他的生命危险,而且他们之前也不认识。王并不知道有个病人患了冠心病。虽然他的言行是错误的,但他并没有故意侵犯某一个生命。他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他自己的疾病。且于明知自己过去有心脏病史,应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争吵。对于死亡的后果,于本人有过错,应当减轻王的赔偿责任。
最后,基于上述认定,法院判令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的谨慎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吵架者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2万余元。
判断分析
以功能为导向的法律应用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何在为受害者提供完美救济的同时,平等兼顾行为人的自由?“司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审判个案,做出让当事人满意的判决,更重要的是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本案的审理基于法律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和保护社会成员通信安全、维护社会成员之间信任的社会效果,法律解释和适用以功能为导向。同时,因果关系的认定也不是单纯依据客观事实,而是要结合社会价值观,以求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平正义和法律目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书记、副院长舒同说。
就本案而言,首先,行为人王对某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持有期待和放任的故意心态,或者对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损害后果持有疏忽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意图由主观标准决定,而过失由基于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决定。本案中,行为人王对心脏病既往史并不知情,不存在主动追求或放任某死亡的故意心态。但他在某地与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吵架,在某屋外多次、长时间吵架,明显属于过激行为。王的过激言行已经对某个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可能诱发被骂者患病的风险。他没有尽到普通人谨慎小心的义务,让结果发生了。本案中,可以认定王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态度。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余系心源性猝死,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足1小时。没有王某的攻击性、吵闹性行为,于某就不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病情发作的情况,故王某的行为与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情的起因是王某将车停在某家门前,导致随后发生争吵,而王某早已回家,仍在某家外多次、长时间争吵。即使王对过去的心脏病史一无所知,但作为一个普通的理性公民,他也应该对这种错误的行为进行评价和控制。如果没有某种自身疾病因素的干预,王的行为只会产生道德评价和谴责。但王某的行为涉及到某种疾病的特殊构成,造成了死亡的损害后果,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王某过错行为的评价上升到法律层面。王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延伸思维
过失相抵实现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交织产生相同的损害后果。双方都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抵消赔偿金额。该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由责任人在自己的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加重自己的义务,也不允许受害人过分“自由”,不允许受害人将其过错行为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他人,从而激励受害人主动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通过这一规定,提醒公民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安全。
本案中,余某明知自己过去有心脏病史,但仍与王某发生争吵,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故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弥补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规则的精神。而于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他自身的疾病。最后,法院酌情判令王对其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专家评论
裁判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
傅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是一般侵权案件的一个缩影。判决在认定行为人过错、行为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等方面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
在过错的认定上,借助注意义务架起了客观行为与主观过错之间的桥梁。在确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时,不是基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而是借助于与行为人具有相同身份的“普通人”,需要根据预见损害后果的行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目的是督促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人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行为标准,或社会习惯、良好习俗对行为人的一般要求。普通人注意义务标准既能维护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信任,保障交往的发展,又能实现督促社会成员改善自身行为,文明表达诉求的功能。
“夫法者,所以富强而恐暴也;法,所以必止争也;阶,故有总督也”。法律要充分发挥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制环境。
“吵架”是当前社会常见的案例。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立场和方向。通过案件审理,惩罚不诚信行为,鼓励和支持文明守信者,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法理与理性的交融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审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法治建设结合起来,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法院通过审理鲜活的具体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引导公众的正义感,传播社会正能量,向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公众树立社会文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自:人民法治网
文:李亚力周锐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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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你有权保持沉默
2022-03-14 05:14:53 回复
应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争吵。对于死亡的后果,于本人有过错,应当减轻王的赔偿责任。最后,基于上述认定,法院判令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的谨慎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吵架者承
雄霸天下
2022-03-14 01:55:10 回复
生或者扩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交织产生相同的损害后果。双方都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抵消赔偿金额。该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由责任人在自己的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加重自己的义务,
烫壶浊酒
2022-03-14 09:22:33 回复
死,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足1小时。可以认定王某的攻击行为导致其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王和于之间没有身体接触。一般情况下,他的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他的生命危险,而且他们之前也不认识。王并不知道有个
小软熊
2022-03-14 05:11:08 回复
险。他没有尽到普通人谨慎小心的义务,让结果发生了。本案中,可以认定王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态度。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余系心源性猝死,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足1小时。没有王某的攻击性、吵闹性行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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