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1
对许多购房者来说
买房是关系到我们未来生活居住的大事。
很多人大半辈子都在忙。
我只希望我能有一个温暖的家。
但是,买房总有些头疼。
尤其是遇到了开发商的“逾期交房”
除了无奈的提醒,买家
还有漫长的等待。
往往我们无能为力。
面对开发商逾期交房
菏泽郓城县丰泽家园业主
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民初1725第5903号
原告赵XX,男,200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代理人:吴,山东德恒(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东,山东德恒(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郓城县郓城镇陈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9867082XY。
法定代表人:陈德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杰,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赵* *与被告运城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居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运城市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事实基础
原告赵*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4103.48元(截止至2020年9月26日)及2020年9月26日至付款日的逾期交货违约金;
2.所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丰泽嘉园小区商业用房一套。2019年4月8日,双方签订了《菏泽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按日向原告支付总房款十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一如既往。
被告百居安公司辩称,原告计算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因控制重污染天气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需要,不可抗力的时间应当排除在逾期交付时间之外。2020年5月12日,被告已通过微信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原告故意拖延交房,该日期之后的时间不应计入逾期交房时间;原告至今未缴纳维修基金,属于违约行为,应与逾期交房违约金相抵;被告要求原告抵销违约金或向被告支付自收房之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的物业费。
本案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我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由法院确认,并在卷宗中予以支持。根据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并经审查确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丰泽嘉园小区6号楼2单元8层2-**房一套,双方于2019年4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总房款665842元,交付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前。逾期交付房屋的,被告应当自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总房款的十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同时同意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文件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对方。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
另查明,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25日,因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停止施工25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被告应在2019年10月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因政府应急措施的实施而停工,这显然是一种超出被告控制范围的客观情况,不可避免,不可克服。被告停止施工的行为必然影响涉案工程的工期,工期的延长必然导致交房日期的延迟,故被告的交房日期也应顺延。若被告因政府停工禁令停工25天,则交房日期应顺延25天,即被告应在2019年10月26日前交房。
经核实,被告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逾期337天,违约金金额为22438.88元(665842元× 0.1 ‰× 337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部分支持。被告认为,涉案逾期违约金应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即被告通知原告收房之日。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原告交房,但被告向我院提供的电话录音并未表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原告收房,也未向我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交房。因此,要求被告原告同时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不具体,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在确定具体损失后主张。被告可以主张原告另欠物业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1.被告运城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438.88元;
二、驳回原告赵* *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202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被告运城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增军法官
2000年11月17日
法官助理刘凤山
职员李青
以上只是裁决之一,
由于大量的裁决,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查一下。
本文标签: 被公司起诉后交了违约金会上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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