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3 | 评论:1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安史韩刑事检查-刑事诉讼。Z1 [2021]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 * *,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6 * * * * * *,汉族,文盲,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村* *组。2017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罚款1000元;2018年7月14日,因盗窃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8日,因盗窃被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核准,于2020年10月29日逮捕。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法院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同意该案应由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底至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先后7次进入汉滨区* *大道* *观景台**KTV,盗窃电视机十七台、电脑主机三台、显示屏三台、消毒柜一个、音响一对、功放一台、铜线10m。经汉滨区发改局价格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的消毒柜等16件电器总价值为4181.00元。另有7台电视机、2台电脑主机、1台显示屏和1根10m铜线,因货物丢失,无法确认品牌和型号,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1.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 *大道* *观景台**KTV,盗窃55寸创维液晶电视机一台,经价格鉴定价值440元;
2.202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 *大道* *观景台**KTV内,盗窃55寸黑色长虹电视机一台、42寸黑色创维电视机一台(丢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40寸海尔电视机一台(丢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及经价格认证的电视机一台(品牌、型号不明、丢失),55寸黑色长虹电视机价值50元;
3.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 *大道* *观景台**KTV内,盗窃55寸CCAMV电视机1台、55寸CCAMV电视机3台。经过价格认证,一台被盗的55寸CCAMV电视机价值410元,三台被盗的55寸CCAMV电视机价值1860元。
4.2020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 *大道* *观景台**KTV,盗走电脑主机两台。因为电脑丢了,品牌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
5.202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 *大道* *观景台**KTV,盗窃电视机4台、55寸康佳电视机1台、39寸长虹电视机1台。经价格认证,被盗的55寸康佳牌电视机价值245元,被盗的39寸长虹牌电视机价值30元。被盗的4台电视机已丢失,品牌、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
6.2020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 *大道* *观景台**KTV内,盗走显示屏一台、白色剑齿虎显示屏两台、长虹50寸等离子电视机一台、长虹51寸等离子电视机一台、风云服务器一台。经价格认证,被盗两台白色剑齿虎显示器总价值100元,50寸长虹等离子电视机价值50元,51寸长虹等离子电视机价值50元,风云服务器价值500元。被盗显示屏已丢失,品牌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
7.202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 *大道* *观景台**KTV内,盗走一台益达牌双门消毒柜、一台功放、一对Vialty音响音箱、一根10m铜线。经价格认证,被盗的亿达牌双门消毒柜价值30元,功放一个价值286元,Vialty音响品牌音响一对价值130元。被盗10m铜线已丢失,品牌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警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报案材料、到案过程等书证;识别和鉴定记录;价格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陈勇
(医院盖章)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四卷,照片一卷,光盘三张;
3.认罪悔罪书复印件;
4.量刑建议。
本文标签: 盗窃罪8000元可以免于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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