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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书安世汉刑事检察与刑事诉讼[〔2021〕Z20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91 * * ** *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安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安世汉刑事检察与刑事诉讼[〔2021〕Z20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91 * * ** *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XX镇* *村* *组。2014年3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2014年10月2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2015年9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4日。201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值班律师:刘飞,陕西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从轻处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1月28日退回侦查并再次报案。被告同意该案应由普通程序审理。

通过法律审查,发现:

1.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到汉滨区龙舟文化园观景台,盗窃挂在墙上的YJV-0.6/1kv3 ※ 50+1 ※ 25万通铜缆50米。刚刚被剪断的电缆还没有搬离案发现场,被值班保安发现,丢下电缆逃离了案发现场。

2.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到汉滨区龙舟文化园观景台,盗窃挂在墙上的YJV-0.6/1kv3 ※ 50+1 ※ 25万通铜缆50米。卖掉赃物后,他获利700多元。根据汉滨发改局汉发改质[2020]101号价格认定结论:被盗电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415元。

3.2019年10月31日、11月3日、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汉滨区新螺蛳公园,盗窃嵌入公园顶部二次加压水泵内的沪牌ZR-YJV3x16+10铜缆共计350米,并将赃物出售后,共计获利2000余元。根据汉滨发改局汉发改质[2020]69号价格认定结论:被盗电缆2019年11月中旬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579元。

4.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吴明(在逃)先后两次到江北区汉江三桥至汉江四桥人行道上,盗窃栏杆处YJHLV-5※50陕西林强电缆共计100米。销赃后获利人民币800元左右。根据汉滨发改局汉发改确认[2020]105号价格确认结论:被盗电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26元。

5.2020年5月29日晚、5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两次到汉滨区四号桥南桥头18号墩(近江南再生水厂)处,两次盗窃YJV4※25+1※16陕西林强电缆200米。卖掉赃物后,他总共获利800多元。根据汉滨发改局汉发改确认[2020]102号、103号价格确认结论:被盗电缆总价值人民币7972元。

6.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前往汉滨区江北滨江大道畔的简约宋城,将已停业的宋城内31 空室外空调的房间电线、铜管全部盗走,将赃物变卖后获利7000余元。外调机被盗空铜管已报废十余年,被盗电缆无法验证型号,汉滨区发改局无法鉴定价格。

7.2020年3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到汉滨区汉江公园陈某某经营的“西夏一品堂博物馆”。趁没人,他翻进房间偷了一瓶茅台酒(后卖给一陌生男子,获利人民币750元)、XO酒等。

8.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到汉滨区汉江公园陈某某经营的“西夏一品堂博物馆”内,盗窃玛瑙珠一串、蜜蜡一串、项链、古钱币、茶叶、衣服等物品。

9.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A到汉滨区汉江龙舟文化园内由其代为经营的“冷清创意餐厅”就餐。趁餐厅无人时,他们撬开餐厅的泔水间,翻入室内,盗走一条芙蓉王香烟、三包软中华烟酒、两瓶六年西凤酒、四瓶九鼎红酱酒。

10.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甲、乙(均在逃),先后两次窜至汉滨区黄儿广场,盗窃广场东侧铜像两尊。之后,他将赃物变卖,共计获利人民币2060元。因安康市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盗两尊铜像的成本证明,汉滨区发改局不接受被盗铜像的价格鉴定。

1.2020年6月18日、6月19日、6月22日、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到安康市汉滨区高速公路任家沟二号、三号隧道,盗窃隧道照明用YJV-4※16铜缆930m,共计获利人民币2200元。根据汉滨区发改局汉发改质[2021]06、07、08、09号价格认定结论:被盗电缆总价值为人民币25110元。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举报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现场鉴定等笔录;价格确定结论;证人的证词;受害者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侯启立

(医院盖章)

2021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十三卷卷宗;照片七份;八张光盘;一个电子卷。

3.认罪悔罪书复印件。

盗窃罪刑事起诉书(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

4.量刑建议。

本文标签: 盗窃罪8000元可以免于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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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林鹿

    林鹿

    2022-03-14 05:50:41    回复

    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司空哲亮树

    司空哲亮树

    2022-03-14 00:43:05    回复

    确实

  • 黎彦绿善

    黎彦绿善

    2022-03-14 00:43:05    回复

    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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