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1
裁判要旨
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犯罪的原因、对象和动机的不同。
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灵山人民检察院诉称,2017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邝卫东在灵山灵山镇锦绣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车场,无故持刀将被害人伦松松左臂刺伤。经鉴定,伦松松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邝卫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况卫东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况卫东辩称,自己并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卫东来到“欧弟KTV”,欲接前妻黄某某回家。双方在KTV包厢门口拉扯,被KTV保安人员和与黄某某同包厢见面的同事朋友劝退。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匡卫东驾驶面包车至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车场时,正巧遇到黄某某、廖某某、李某、被害人伦松松等人乘电梯下到地下停车场。被告人匡卫东立即下车,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被害人伦松松、廖某某、李某等人的左臂砍伤。黄见状,上前制止被告人魏卫东,被告人魏卫东驾车逃离现场。李等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受害人伦松松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伦松松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匡卫东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匡卫东赔偿被害人伦松松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判断结果
2017年12月7日,灵山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721初字第472号判决:被告人邝卫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况卫东提出上诉。2018年3月7日,钦州中院作出(2018)桂07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灵山人民法院桂0721刑初字(2017)第47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邝卫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诉人匡某东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经查,案发前,上诉人匡某东欲接前妻黄某离开“欧某KTV”时,匡某东与黄某发生争执,后黄某的同事、朋友等人劝说匡某东离开。匡某东离开后,回去准备作案用的菜刀,持刀前往案发现场。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可以确认,案发前,匡某东与被害人伦松松发生过一定的纠纷。匡某东持刀砍伤被害人伦松松,并非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在犯罪对象上,根据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和上诉人的行为,可以确认,匡某东企图砍伤的对象是他认为殴打过他的人,即黄某当时在案发现场的同事、朋友,黄某当时在案发现场的同事、朋友具体明确。本案中邝某东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不是不特定的。本案中,上诉人匡某东殴打他人是有原因的,且事前有预谋、有准备,作案时有特定的犯罪对象,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综上,上诉人匡某东没有追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匡某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评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况卫东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从立法上看,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特定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特定犯罪。两罪之间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两罪。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表现为:
第一,犯罪原因不同。
犯罪原因的不同决定了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被认为是“随机的”。而“随意性”是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范依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常用“有理由”来判断是否具有任意性。有“正当理由”殴打他人,不是随意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缘无故”殴打他人,属于随意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在对“原因”和“无原因”的解释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原因”的解释应该扩大。这个理由是否合理,属于“原因”,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也有人认为“理”应该仅限于合理的理由,合理的理由殴打他人可以理解为“事出有因”,不合理的理由殴打他人则应视为“无事生非”。在实践中,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对于什么是“合理理由”很难给出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判断。本案中,邝卫东与前妻黄某某在案发前存在纠纷。黄某某的同事朋友劝说邝卫东离开。该行为人认为,在劝说过程中,黄某某的同事朋友踢了他一脚,并声称要打他。演员匡卫东对此反感,离开后立即回去准备作案用的菜刀,并持刀前往案发现场将被害人砍伤。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在案发前与被害人发生了一定的纠纷,行为人匡卫东持刀砍伤被害人伦松松,并非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
二、犯罪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相对明确和相对的。在司法实践中,常以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区分两罪的简单指标,认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对象特定,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犯罪对象不特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但司法实践在判断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时,持有不同的标准。有人认为特定的物体一定是先前已知的物体;有人认为,特定的客体就是与之发生纠纷的客体。一般来说,殴打不特定的物体,表现出行为的随意性。本案中,银行家邝伟东曾在砍人前问是谁打了他。邝卫东砍杀的对象是前妻黄某某的朋友兼同事,以为他在案发现场打了他。这个范围是比较明确的,也是相对的。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特定的犯罪对象并不意味着只有一个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数量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至于被害人伦松松是否是邝卫东认为打过他的人,涉及犯罪对象的对错,不影响邝卫东行为的性质。
三。不同的犯罪动机
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司法解释将其认定为“见义勇为”、“仗势欺人”、“以强凌弱”、“为霸示威”、“发泄不满”、“寻求刺激”等流氓行为动机。出于这些动机攻击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范畴。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动机一般被认为是报复,出于报复动机而攻击他人的人被归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动机的判断还应结合客观事实进行推断,如是否有计划、有预谋、行为诱因、实施方式、行为时间地点、对社会秩序的威胁、是否避让他人等。本案中,演员况卫东在发生争执后离开KTV,后驾车返回准备作案的菜刀,并持刀前往案发现场。行为人是有预谋的,准备持刀伤害他人。结合这些客观行为和行为人自己供述的报复之前打他的人的主观动机,可以认定行为人邝卫东砍伤他人是为了报复。
综上,本案中邝卫东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人民法院李远)来源:刑事法律专家
本文标签: 故意伤害罪积极赔偿得到谅解的会影响政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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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秋月凉风
2022-03-14 07:00:51 回复
现出行为的随意性。本案中,银行家邝伟东曾在砍人前问是谁打了他。邝卫东砍杀的对象是前妻黄某某的朋友兼同事,以为他在案发现场打了他。这个范围是比较明确的,也是相对的。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特定的犯罪对
凉凉晨风
2022-03-14 08:29:55 回复
同事、朋友具体明确。本案中邝某东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不是不特定的。本案中,上诉人匡某东殴打他人是有原因的,且事前有预谋、有准备,作案时有特定的犯罪对象,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综上,上诉人匡某东没有追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
祁山道人
2022-03-14 11:22:47 回复
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卫东来到“欧弟KTV”,欲接前妻黄某某回家。双方在KTV包厢门口拉扯,被KTV保安人员和与黄某某同包厢见面的同事朋友劝退。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匡卫东驾驶面包车至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车场时,正巧遇到黄某某、廖某某、李某、被害人伦松松等人乘电梯下到地下停
跟爷撒个娇
2022-03-14 00:54:05 回复
断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时,持有不同的标准。有人认为特定的物体一定是先前已知的物体;有人认为,特定的客体就是与之发生纠纷的客体。一般来说,殴打不特定的物体,表现出行为的随意性。本案中,银行家邝伟东曾在砍人前问是谁打了他。邝卫东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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