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2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比,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审理、速裁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了107条,实质性修改200多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中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伤残赔偿、死亡赔偿”,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除外,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
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理解是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通常高达70万至80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和难点。2003年以前,“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理解为精神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明确“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失。但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众说纷纭。一些地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裁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导致“空判决”问题突出,调解难度加大,纠纷访存突出,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在2006年的“五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总结发言中首次提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2012年《解释》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重点研究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问题,明确“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在调解和解的情况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此后,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了2012年《解释》的相关规定,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是,关于“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一直有争论。在“第六次惩治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总结发言中再次强调,要严格执行2012年《解释》的相关规定。
综合来看,似乎不应该判给“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是基于被告普遍无力赔偿,以及“空裁决”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不得已”做出的务实选择。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残疾的,应当给予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给予死亡赔偿金。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经进一步认真研究并综合考虑司法实践,《解释》第192条维持2012年《解释》第155条规定不变,该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是残疾人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总之,“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除外,但调解和解的情形,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主要考虑事项:
第一,根据我国的法律、法理和法律文化传统,不应将与简单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物质损失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裁定。”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还可以判令被告承担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与简单民事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两者不能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立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和简单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作出不同的规定,符合两种不同诉讼的性质和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在简单的民事案件中,责令被告作出相应赔偿是安慰和救济受害方的唯一手段,因此要求被告相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因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被告往往愿意并且能够做出相应的赔偿。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不仅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罚和对累犯的预防,也是对受害方进行安慰和救济的主要方式。以故意杀人案为例。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他已经被命令“以命抵命”。显然不应该要求他像简单的民事案件一样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必然会出现双重处罚的问题。“打而不罚,罚而不罚”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根源就在于此。
第二,要深刻认识中国国情与其他国情的重大差异。建议在一些发达,犯罪行为引起的赔偿与单纯的民事赔偿适用同一标准。这些的被告大多无力赔偿,也存在“空判决”的问题。所以,中国没有理由“特殊”。这种观点没有充分认识到其他与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权威方面的巨大差异:在发达,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完善,被害人的救助工作开展得早、力度大,被害人往往不需要指望被告人做出赔偿,会为其提供生活救助;因为的救济,即使形成了“空判决”,也不会引起诉讼和来访的问题。然而,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就会引发投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按照简单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标准来判定赔偿,导致“空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案件的判决效果。如果按照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就意味着对于杀人案件,如果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只有一笔,很多高达上百万;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他们通常需要支付70万至80万元。然而,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经济地位较差,赔偿能力较弱,有的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或其他刑罚后,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责任,相关判决往往成为“法律欠条”。根据调查,如果适用民事标准裁定赔偿,到位的赔偿率极低。
四是赔偿标准过高,不利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化解矛盾。表面上看,设定高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不存在,而被害人的期望值和“要价”过高,远远超过了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很多情况下,原本愿意赔偿的被告人亲属干脆停止赔偿,结果被害人得不到任何赔偿,“人财两空空”。这在严重犯罪中尤其常见。虚高的赔偿金额也大大增加了附带民事调解和矛盾解决的难度。适用简单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来确定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往往会使受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一旦被告不能全额赔偿,就认为自己没有诚意和悔罪表现,使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根本无法进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法发〔2016〕16号),刑事被害人救助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据实际调查,给予的司法救助金额一般在数万元左右。如果将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也纳入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两者差距较大,救济工作显然无法发挥实际作用。
第五,要正确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简单民事诉讼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通过研究,认为应当准确理解该规定,并结合《民法典》第十一条对该规定进行分析。《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吸收扩展了原《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犯罪是一种严重而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显然,在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优先,而不是主要规定民事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六是2012年《解释》实施八年多来,相关规定在促进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保障被害人获得实际赔偿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意见建议维持原解释规定。
根据《解释》第192条的规定,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实际,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在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受害方应尽可能通过调解获得实际赔偿。(2)如果调解不成,判决结案,应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无业人员和没有正常收入的农民工,其赔偿能力很低的事实,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是残疾人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原则上不应纳入判决赔偿范围,但被告确实有赔偿能力的除外。(3)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对于符合条件的受害方,可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给予相应的救助。
作者: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组:姜启波、周家海、于、耿磊、郝、、李静,借调人员任素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姜(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欣(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实习生。
来源:刑法阅读图书馆
本文标签: 民事诉讼赔偿会对孩子上学工作政审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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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等我变优秀
2022-03-14 05:17:02 回复
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罚和对累犯的预防,也是对受害方进行安慰和救济的主要方式。以故意杀人案为例。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他已经被命令“以命抵命”。显然不应该要求他像简单的民事案件一样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必然会出现双重处罚的问题。
沉默年代
2022-03-14 07:07:04 回复
解难度加大,纠纷访存突出,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在2006年的“五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总结发言中首次提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2012年《解释》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重点研究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问题,明确“伤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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