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2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难免会受到伤害。孩子家长也会疑惑:孩子受伤学校有责任吗,我该怎么索赔?
事实上,学校能否承担匹配的责任,与孩子的年龄、举证责任的划分、孩子受到损害的原因有着重要的关系:
因自身原因受到伤害不满8周岁的孩子受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第二十条:“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是在《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法》将失效)还是在《民法典》中,对于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伤害,确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下:
首先,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由此得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结论;
其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至18岁的孩子受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完全一致。
因此,在《侵权责任法》或《民法典》中,对于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8-18周岁(儿童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8-16周岁)的儿童,确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下:
经家长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父母能够证明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孩子家长不能举证,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通过上述规定,对第三人对儿童的伤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方式如下:
1.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第三人不明或者不能全部或者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限额为弥补儿童因人身损害遭受的全部损失。
3.对于第二点,如何判断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如何确定举证主体,请参照上述“儿童因自身原因受到伤害”的举证规则。
总结根据以上所述,事实上,侵权责任法或民法典已经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伤害的儿童制定了举证责任规则,即:
1.儿童为0-8周岁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子女已满8-18周岁的,由子女的父母承担举证责任。儿童家长能够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孩子家长不能举证,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标签: 儿子犯法了正常父母会为儿子承担赔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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