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4 | 评论:3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例】
朱是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线的班组长,职责之一就是统计生产过程中剩下的废铜量,登记收条,然后由库管员将废铜运到仓库统一存放。2020年8月开始,朱某在填写收条时故意少登记2箱,然后将废铜全部运到仓库,再在夜班结束前返回仓库,将未登记的废铜运走,卖给废品收购站。朱某就这样在2020年8月销售获利近4万元,同年9月被公司发现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评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盗窃罪。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虽然乍看之下,朱作为生产班长,利用其运输废铜的职务之便盗窃剩余废铜,似乎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细究案情,就会发现其行为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首先,职务侵占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管理、处理单位财产的便利,要求行为人对财产有事实上的控制。但作为生产班长,朱的职责主要是把废铜入库。在废铜打包存放过程中,朱某实际控制了废铜,但在此过程中,朱某并未将废铜据为己有。公司有专门的仓库管理员。废铜入库时,实际上是由公司的库管员保管。朱无权处置这些废铜烂铁。此时,废铜不是朱粲基于其职务行为而拥有的东西。所以他回仓库拿走废铜,就是把废铜从公司转移出去的过程,所以可以直接评价为盗窃。
其次,鉴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过高,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也主张限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进而限制职务侵占罪的适用。只有当行为人对其所拥有的财物有实际控制权时,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如果你只是“传手”,并没有实际掌握或控制你的财产,你就不能利用你的地位。
综上,朱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且数额已达到犯罪标准。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罪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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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三界判官
2022-03-14 09:12:35 回复
事实上的控制。但作为生产班长,朱的职责主要是把废铜入库。在废铜打包存放过程中,朱某实际控制了废铜,但在此过程中,朱某并未将废铜据为己有。公司有专门的仓库管理员。废铜入库时,实际上是由公司的库管员保管。朱无权处置这些废铜烂铁。此时,废铜不是朱粲基于
追星踏月
2022-03-14 00:40:14 回复
来源:江苏法治报【案例】朱是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线的班组长,职责之一就是统计生产过程中剩下的废铜量,登记收条,然后由库管员将废铜运到仓库统一存放。2020年8月开始,朱某在填写收条时故意少登记2箱,然后将废铜全部运到
等我变优秀
2022-03-14 00:46:22 回复
际控制了废铜,但在此过程中,朱某并未将废铜据为己有。公司有专门的仓库管理员。废铜入库时,实际上是由公司的库管员保管。朱无权处置这些废铜烂铁。此时,废铜不是朱粲基于其职务行为而拥有的东西。所以他回仓库拿走废铜,就是把废铜从公司转移出去的过程,所以可以直接评价为盗窃。其次,鉴于
风吹尘飞
2022-03-14 03:38:50 回复
,似乎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细究案情,就会发现其行为是典型的盗窃行为。首先,职务侵占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管理、处理单位财产的便利,要求行为人对财产有事实上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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