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0 | 评论:1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昨日对原告蒋秋莲与被告刘暖喜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母亲江秋莲在庭后接受了媒体采访。视觉中国供图
昨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蒋秋莲与被告刘暖喜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江歌在东京被刘暖熙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熙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也是好朋友。事发前两个多月,因不同意分手,刘暖喜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和自己一起生活。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喜与江歌居住的公寓,并上门对其进行骚扰。刘暖喜向已经出门的江歌求助。江歌提出要报警,刘暖喜以合租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大吵大闹为由劝阻,并要求江歌回来帮忙解围。江歌回到公寓劝说陈世峰离开。之后,江歌回到学校,而陈世峰继续跟踪刘暖喜,并给他发威胁短信。刘暖喜充当男友摆脱纠缠,向同事求助。气冲冲地走了,给刘暖喜发了一条短信,说“我什么都愿意做”。在此期间,刘暖喜并未将陈世峰的纠缠和恐吓告知江歌。当晚11点左右,刘暖喜通过微信让江歌在地铁站等她回公寓,因为她觉得害怕。11月3日零点,两人见面,一起走回公寓。他们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先前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持刀冲上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相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喜打开门,先进了房间,锁了门。在公寓外,陈世峰用水果刀朝江歌颈部连刺十多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喜在屋里打了两次电话报警。江歌因左侧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秋莲和刘暖喜之间因为江歌的死产生了争执,刘暖喜也通过网络对江秋莲发表了刺激性的言论。江秋莲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喜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刘暖喜作为江歌的朋友和救助人,未如实告知和提醒江歌其介绍的侵害危险性。面对陈世峰迫在眉睫的非法侵害危险,其为自保而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将江歌挡在自己住所外杀害,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事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蒋秋莲主张的证据支持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万元。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营救刘暖熙的过程中被杀害,江秋莲失去了心爱的女儿,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后出国处理善后事宜,刘暖喜在案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感情,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及社会影响,判令刘暖喜赔偿蒋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法官要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仁义道德,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受到伤害;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条件下,救助人对被救助人有合理的信任,被救助人有更高的如实告知救助人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刘暖喜作为施救者和侵害危险的输入者,未充分尽到对施救者江歌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留学生,对身处困境的同胞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也因不法侵害而失去了生命。她对他人的无私帮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应该受到表扬。她受到非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喜作为江歌的朋友和救助人,在事发后,非但没有对死者亲属心存感激并给予同情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挑衅他人,进一步加重他人痛苦,其行为有违常识和人情,应予谴责,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些NPC代表、CPPCC成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出席了宣判。
律师详解为什么本案精神抚慰金会高达20万元?支付69.6万元有什么法律依据?为什么本案精神抚慰金高达20万元?本案判决有哪些突破?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连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赔偿金额69.6万元
法律依据是什么?
周垂坤律师:法院判决被告刘暖喜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关于赔偿经济损失,一方面,法院只支持了有证据的经济损失124万余元,如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丧葬费等有客观证据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基于刘暖喜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江歌死亡的因果关系,决定刘暖喜承担40%左右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赔偿金额与江歌母亲的诉讼请求差距较大,因为法院排除了死亡赔偿金,这是一笔很大的赔偿金。民事判决之所以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是因为一般来说,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不需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安慰。判决书虽提及刘暖喜对江歌的死亡有过错,但并非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法院不支持其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此外,我国刑事判决中不会判给死亡赔偿金,这是基于具体国情和刑事处罚已经起到惩罚犯罪、抚慰被害人作用的考虑。如果要求被告承担更重的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被告将承担双重“沉重”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死亡赔偿金轻而易举就能达到几十万、上百万,大多数刑事被告都承担不起,即使判刑,“/[/”
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赔偿标准和量刑依据是什么?
周垂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依据的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 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利润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从以往的具体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不高。纵观山东省近年来的司法判例,因生命权纠纷赔偿精神损害的,符合以下条件: (一)侵权人必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侵权方式方法比较恶劣的;(3)损害后果严重,不仅影响被害人生活,而且降低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的评价。赔偿金额从2000元到5万元不等,没有高达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本案中,江秋莲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被视为顶级待遇,这在司法判例中并不多见。法院判决刘暖喜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精神损害源于江歌的死亡及对江歌母亲造成的精神损害。
一般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而是支持单独设立精神抚慰金。很大的原因是,刘暖喜在江歌死后对江歌母亲的伤害和刺激,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也给江歌母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被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从一审判决来看
本案有哪些司法突破?
周垂坤律师:一审法院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判决书中提到“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并维持危险状态的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受到伤害;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救助人对被救助人有合理的信任,被救助人负有更高的如实告知救助人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这是本案的突破口,也是典型的指导性案例。
来源北京晚报据央视
编辑流程吴越
本文标签: 盗窃自诉调解赔偿金额大于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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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正义公子
2022-03-14 10:4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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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又来了
2022-03-14 08:47:04 回复
,先前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持刀冲上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相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喜打开门,先进了房间,锁了门。在公寓外,陈世峰用水果刀朝江歌颈部连刺十多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喜在屋里打了两次电话报警。江歌因左侧
秋月凉风
2022-03-14 04:3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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