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9 | 评论:2
荆楚。com(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张国庆)近日,大冶法院罗家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15岁少年柯某良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撞倒身亡。法院判决同伴和车主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021年2月11日,大冶罗家桥办事处桃花村未成年人柯某良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同村朋友柯某山家中出发,前往大冶观山桥附近接朋友柯墨田。他们开车来到大冶市第二真面目中学附近,在那里遇到了张某成和张某帅,他们四人约好去柯家。一天,柯某良骑着,柯某良骑着张某帅。
下午2点左右,柯某良驾车行驶至大冶铜都大道与大齐路交界处。车辆失控,撞上道路右侧的石块和行道树,造成两人受伤。柯某良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父母将柯、张某成、张某帅、柯某山诉至法院。
四被告是否有责任?被告人柯、张某成、张某帅的法定代理人辩称,他们没有向被害人提供摩托车,没有任何过错,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张某帅在事故中受伤,伤情系柯某良所致。张某帅有权提起反诉。被告人柯某山辩称,事故车辆不是借给被害人的,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民法》第1173条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柯某良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告对未成年子女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柯、张某成、张某帅虽系未成年人,但均已十四、十五岁。他们有根据年龄识别和处理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预见酒后无证驾驶危险的能力。被害人醉酒驾车时,三人均未善意提醒、劝导、制止,明知被害人无驾驶证,柯某示意其驾车接送,张某帅主动乘车,均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人柯某山作为事故车辆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对车辆管理不善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核定原告经济损失约80万元,最终判决原告承担80%的责任,被告柯、张某帅、张某成、柯某山分别承担5%、2.5%、2.5%、10%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柯、张某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来源,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很多青少年经常聚在一起喝酒开快车,为了耍小聪明不戴头盔,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堪忧。”执法法官许馨文表示,大多数类似事故都是由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和不戴头盔造成的。
她提醒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孩子的监管和安全教育。在教育孩子结伴出行时,要及时提醒和制止同伴酒驾、无证驾驶、超速、不戴头盔等行为,不能随意将车借给他人。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他们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标签: 酒驾撞死人赔偿不起以后还可以开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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