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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别人拿刀砍你,你能砍回去吗?2020年除夕,云南丽江90后女孩唐雪终于等来了一个结果。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通报了“丽江反杀案”的详细情况,认定未被提起公诉的唐雪在春节期间多次受


砍人法律怎么处理(当别人拿刀砍你时,你能砍回去吗?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认定?)


别人拿刀砍你,你能砍回去吗?2020年除夕,云南丽江90后女孩唐雪终于等来了一个结果。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通报了“丽江反杀案”的详细情况,认定未被提起公诉的唐雪在春节期间多次受到李德祥的侵害,特别是凌晨1时许,外出后其住宅被李德祥砍倒并拳打脚踢,先用削皮刀反抗,后用水果刀反抗,是其本人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主动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2019年12月30日,永胜县检察院撤回对该案的起诉,决定对唐雪不起诉。

不仅是唐雪案,昆山反杀案、山东玉环案等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总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往往成为最大的争议点。

曾经“沉睡”的自卫条款

所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看来,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放宽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唯结果论”的现象,导致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一度成为“僵尸”条款。所谓“唯结果论”,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只要发生了死亡或者伤害,就属于防卫过当,不利于司法公平正义。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德威尚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也认为,从立法层面看,我国1997年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对辩护人非常有利,甚至是世界上最有利的立法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只有不到10%的正当防卫纠纷是由司法机关认定的,大部分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20多年来,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日益保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比较笼统,难以把握,导致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

在蔡学恩看来,司法机关很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有几个原因:一是唯结果论,没有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死伤结果,“只有死伤才是大”和“杀人偿命”的思维往往占据主动,防卫人通常会陷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第二,过于强调力量对等,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工具的升级不一定超出必要的限度。维权者利用工具进行精准反击,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第三,事后的理性视角未能考虑到维权者的处境。对于可能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如果事后从完全理性的角度来判断辩护人的防卫要件,对辩护人来说就有点太苛刻了。

“近年来,昆山反杀案等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可以说激活了特殊防卫机制,纠正了判断防卫过当与否的误区,改变了过去司法实践中‘好人被罚’的现象,体现了优先保护被侵害人利益的政策导向。”熊对说道。

从“沉睡”到“觉醒”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标准,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这批案件中,不仅有海明自卫案(即昆山反杀案),还有自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侯自卫案。其中4个指导性案例比较具体,具体解释了什么情况下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殴打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不仅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为详尽的参考,也彰显了‘法律不能向违法低头’的司法理念,意味着过去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开始逐渐苏醒。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检察官文告诉记者。2018年5月,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深夜闯入董敏刚家中,寻衅滋事并被杀害,引发关注。此案也被称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后,认定董敏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起诉。

文说,董敏刚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根据指导性案例的明确指示,“应当根据违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环境等综合判断”。因此,在本案中,我们认定董敏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理由是对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从防卫人所处的环境这一因素来判断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通过学习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将指导性案例运用到司法办案中,更加坚定了我们对董敏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信心。

办理董敏刚的案子也让文有了更深的认识。“检察官做出的司法最终结论,能否让普通人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点很重要。办案人要带着感情办案,就是要以人性实现公平正义。在办理董敏刚案件时,我们把自己放在行为人当时所处环境的位置,就是把人性融入对法律的理解,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最终得到一个符合人们常识的判决。”

北京大兴区的一个案例也是如此。2018年8月6日7时20分许,保安员余和闫在京某生物制药公司值班时,的中型犬冲进公司院子草坪,闫和余外出炸狗,与发生口角,致右手倒地,杨云右眼擦伤(未造成轻伤)。然后杨云带着狗离开了现场。大约10分钟后,拿着菜刀从家里冲到公司门卫室门口,一边辱骂一边向余和颜挥舞菜刀。余和颜分别拿着橡皮棍和防暴钢叉冲了出来。杨云一直拿着菜刀向那两个人砍去。两人在公司医院为杨云辩护,导致杨云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前胸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大兴区检察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决定于、颜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对此案的评价是:“对的不必向错的屈服”是正当防卫的核心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实践层面,即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回避的义务。过去很多否定正当防卫的案例,往往是因为对这个司法概念缺乏真正的理解。近年来,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说明司法机关正在逐步摆脱过去的这些旧认识,不断更新司法观念,提高办案水平。大兴区检察院对该案的认定就是典型案例之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能够明确辩护人不能回避的权利,明确打与防的界限,顶住压力,坚持正当防卫,展现了司法机关与时俱进、维护正义、敢于担当的形象。"

“检察机关最近办理的案件中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比如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赞说,正当防卫的立法不适合实际情况,这种情况本应通过司法实践得到有效纠正。但在司法过程中,由于与法律的一些基本规定纠缠过多,凸显了在正当防卫认定上的保守态度和立场,使得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最近检察机关对几起典型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非常积极的,对于纠正我们长期以来在正当防卫方面的保守做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在办理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贯彻了新的思想和理念,体现了强烈的社会责任和伦理责任。这是检察机关的新作为,新气象。

准确适用自卫条款

正当防卫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但是认定正当防卫并不容易。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五种情况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原因条件:现实中存在不法侵害;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三、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四、客体条件:针对侵权人进行抗辩;5.极限状态:不超过必要的极限。

据四川宜宾市检察院检察官何介绍,具体来说,首先,正当防卫的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违法”是指法律不允许,侵权构成犯罪。其次,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可以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和紧迫,因此可以使防卫行为正当化。再次,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辩护人的不法侵害意识;后者指的是辩护人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另外,正当防卫只能是针对侵权人自己的防卫。因为侵权行为是侵权人自己造成的,只有自己进行抗辩,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辩护,而不能为没有实施侵害的人辩护。最后,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何曾在宜宾市兴文县办理过一起自卫案件。2016年7月16日晚,王在兴文县某混凝土搅拌站附近的土地上与、发生矛盾。王驾驶的车辆从路边的花坛上撞向和他的妻子,并立即倒车。(郑明亮和的儿子)冲到驾驶室前拦住王,用嘴咬住王的胳膊,把它带走了。李疏芬和郑明亮受伤,被送往兴文县光明骨科医院抢救,但李疏芬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因其全身多处刀伤致右侧气胸已构成轻伤二级,而左前臂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本案中,王驾车撞向和妻子后继续倒车,属于实施杀人灭口的行为,即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何解释说,用刀刺向王的背部和手臂,是为了防止他继续行凶或撞人后逃跑,即有防卫意识,只对侵犯者进行防卫。同时,就限度而言,对王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郑远达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有专家说,比如A要调戏B,B的同伴C看到就会把A打倒在地,然后用重物砸死A。这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凡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比如上面提到的河北邢台正当防卫一案,争议点就在于董敏刚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办案检察官、邢台市检察院检察官文解释说,之所以最终认定是正当防卫,是因为:

一夜之间,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敏刚进行长时间侮辱、恐吓、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足以证明董敏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处于真实、紧迫的危险之中。

第二,董敏刚主观上没有杀害刁的目的。他用剪刀刺刁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和反击,主观上以防卫为目的。

第三,从防卫行为来看,董敏刚从家里逃出来时只是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搏斗但被刁抓住继续殴打。此时刁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结束,董敏刚继续被打被骂。董敏刚仍然面临着被刁捅刀子的现实危险,不法侵害还在继续。董敏刚立即停止防卫,直到刁失去侵害能力。因此,董敏刚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董敏刚在内心恐惧,自救无门的情况下,要求他理性准确判断自己防卫行为的力度,如何避免伤及刁的要害部位,这是他不可能做到的,但也不现实。第四,董敏刚的行为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然反应。刁某深夜强行非法侵入董敏刚家中,对董某夫妇进行撕扯、殴打、侮辱,董敏刚及其家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董敏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动,属于正当防卫。

砍人法律怎么处理(当别人拿刀砍你时,你能砍回去吗?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认定?)

专家表示,小于等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用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则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熊认为,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采取综合判断和动态考量的方法。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优先性、强度和种类,防卫手段和强度的必要性,要防卫的利益等。,无法简化。

“要特别注意辩护权的滥用。如果没有虐待,那就是正当防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举了一个例子。什么是滥用抗辩权?如果一个孩子偷了一个日期,他会被杀死,这是明显的虐待。儿童、精神病人、老人等弱势群体,明明知道自己是弱势群体,却还要侵犯他们的权益。另外,在特殊关系中,夫妻、子女等。,在知道对方说不是真的想杀你的情况下杀了对方,这是对防卫权的滥用。

进一步完善自卫体系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办理了董敏刚不起诉案等多起正当防卫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百良集团董事长尚金锁对这些案件给予了高度评价:一年多来,检察机关紧跟新时代节奏,坚持法律不能向违法案件低头,改变社会法治生态,狠抓法律监督,主业负责,主动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尤其是董敏刚案,其处理在当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希望检察机关通过释法,大力宣传这个案例,让更多的人从中学习,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鼓励和引导公众不向非正义低头,以是非曲直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也表示,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不仅起到以案释法、回应社会关注的复杂法律问题、统一司法适用标准等作用,也为下一步丰富立法和司法解释,突出检察特色,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供了实践基础。去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几起正当防卫案件,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正义的追求,彰显了公平正义。就检察机关而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可以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侦查重点、难点、热点案件的早期介入机制,有效地进行法律监督,为侦查提供必要的指导。

2019年全国“两会”上,蔡学恩提交了一份提案,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指导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办理正当防卫案件。

蔡学恩建议,最高检、最高法尽快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判断标准。司法解释应对正当防卫的性质、防卫前提的确定、防卫过当的判断、特殊防卫的适用等进行明确和细化,以促进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同时建议最高法尽快出台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纠纷的适用法律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权益。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因公民防卫、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出台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门规范,在此类案件中更加慎重地使用羁押强制措施,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后,建议有关部门更好地督促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并落实到位,开放思想,重视和尊重人们朴素的司法情怀和价值观。

建议提出后,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及时回复。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汇编配套典型案例。“在我们的指导意见中,将明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一般要求,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认定和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提出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吴裕彬说。

李赞非常希望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办理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福州虞照见义勇为案等典型案件后,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提出积极的立法或修改法律的建议,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律,对正当防卫有更科学的表述。还要意识到典型案件的示范效应超过了严格依法办案的标准,防止一些案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可能不是正当防卫。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委员也在2019年“两会”上提交了自己的提案——《关于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的建议》。“关于正当防卫的定性问题,我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全国司法判断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答复的承办人向我解释,自卫法适用中的技术问题不好处理,不可能做到“一刀切”。目前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直接指导地方司法机关办理,促进了司法规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促进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这个回复我很满意。”谢委员对说。

“在对案件适用法律条文时,要突出法律条文的核心价值,向公民展示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蔡学恩说,准确适用自卫条款是为了表明“法律不能向违法让步”。


来源:日照网警巡逻执法

本文标签: 砍人了被刑事拘留民事赔偿可以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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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冰火

    冰火

    2022-03-14 04:57:53    回复

    正当防卫并不容易。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五种情况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原因条件:现实中存在不法侵害;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三、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四、客体条件:针对侵权人进行抗辩;5.极限状态:不超过必要的极限。据四川宜宾市检察院检察官何介绍,具体来说,

  • 聂婷爽冠

    聂婷爽冠

    2022-03-14 00:36:37    回复

    真不错

  • 毕纨爽君

    毕纨爽君

    2022-03-14 00:36:37    回复

    不愧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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