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1
光明网讯(记者陈畅)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六周年。中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良好家风”建设到加强权利保护,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和鼓励当事人勇敢对家暴说“不”。北京市一中院团河法庭的法官今年选择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我们来看看离婚纠纷被认定构成家暴后的法律后果。
一、家庭暴力是离婚的合法原因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因工作原因离开公司,康某一直负责其家人的日常生活费用。2015年以来,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康某。2015年6月8日晚21时许,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持钝器将康某头部砸伤。康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诉至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王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康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愿意改正错误,双方关系没有破裂。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根据立案证据认定王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况下,一般判决第一次离婚诉讼不予离婚。但如果有合法的离婚理由,如家庭暴力,即使第一次调解失败,也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已经真正破裂时,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且是扰乱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即使施暴一方表现出坚决悔罪,拒不同意离婚,如果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允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暴力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合适
张诉焦离婚纠纷案
基本情况:张(女)与焦(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骂、打张某。因为他的惊吓,他的孩子放学后经常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应由他抚养。焦辩称,张是家庭主妇,没有工作收入,无力抚养孩子。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焦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出发,子女由张直接抚养。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父母就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处理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纠纷时,应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虑因素。
庭审中,部分施暴者辩称,家暴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他们对孩子的感情。会不会导致他们失去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权行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有大量未成年子女目睹父母之间家庭暴力的案件。目睹暴力的孩子会对心灵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如果认定父母一方构成家暴,无论是否直接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如果没有其他情形,一般认为加害人不应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以分给暴力方的财产较少
郎诉李离婚纠纷案
基本情况:郎(女)与李(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益疏远,郎搬到了宿舍。李多次到郎宿舍进行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锁眼堵死,在楼道内乱扔东西,门前烧香、跪拜,在墙上乱涂乱画等。后来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李给郎发了100多条微信,都涉及恐吓威胁。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卷宗证据认定李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中,根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少得夫妻共同财产。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民法典首次在离婚和财产分割中规定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给予施暴者较少的财产,以此来惩罚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侮辱、谩骂、诽谤、公开隐私、无端指责、贬低人格、恐吓、威胁、盯梢、骚扰受害人。精神暴力通常会造成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和精神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与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更具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我们应该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庭暴力的错误观念,勇敢地对精神暴力说不,用法律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
四。脱离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向施暴方要求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谋离婚纠纷案
基本情况:唐(女)与刘(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年龄相差较大,刘起了疑心,经常在唐下班的路上跟踪监视他。回到家中,刘多次质问唐是否与异性有过接触。有一次他发现异性给唐发微信或打电话,就加上唐的坏话,让唐跪下扇自己耳光,导致唐右耳穿孔,白天经常产生幻听。后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赔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本案证据,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决定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赔偿金的请求。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民法典》第1091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方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的创伤和负面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86条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人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
资料来源:Guangming.com
本文标签: 夫妻一方打人赔钱另一方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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