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2
基本事实
李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张的户籍是农村居民。2013年3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城镇房屋并居住其中。2015年10月20日,沈某驾驶李某所有的面包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沈对事故负全责,张无责。事发后,张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李支付了张的住院、检查等医疗费用。张出院后鉴定,定为九级伤残。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超过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保险限额内,由李、沈和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法律评估
本案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117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该规定是在原《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之一。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伤残,有权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其有权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除上述费用外,辅助器具、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上述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某保险公司认为张利用程序法漏洞获取高额赔偿,行为不当。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可见,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计算伤残赔偿金标准的原则是越高不越低。 据此,张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获得相对较高的赔偿,是正当的,不违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
民法典的基础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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