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2
案例:
张三在2015年10月认识了李四的妻子王二。由于王二从事按摩工作,张三经常来店里按摩、消费,并以教开车、外出吃饭为由,进一步与其密切沟通。
后来张三提出开房,双方经常发生性关系,导致王二怀孕,并于2016年10月23日生下小女儿。对此,李四当时并不知情。
【/S2/】2019年9月初,李四无意中发现妻子王二手机显示他与张三有暧昧关系的信息,这才知道双方保持了数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正因如此,李四受到了别人的批评,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李四去张三家谈这件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但张三拒不认错,并赔偿李四损失。
双方谈判失败。现在李四身心俱疲,家庭不和谐甚至破裂。故李四诉至法院,作出如下上诉:
1.要求张三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张三赔偿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张三负担。
案例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婚外情、找二奶、包养二奶等社会不良现象越来越多。
那么,对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没有可能把& # 34;三笑& # 34;要打官司?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外情虽然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但是婚内无辜一方很难起诉& # 34;三笑& # 34;。原因如下:
(1)无过错方可获得损害赔偿,但只能从配偶处获得。
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的解释及时出台。《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一司法解释排除了无过错方的起诉& # 34;三笑& # 34;有可能。因此,目前无过错方很难起诉& # 34;三笑& # 34;。
(2)法律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能够对其进行规范的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是法律。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牺牲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是否离婚只能以夫妻关系破裂为依据,不能把怒火转移到& # 34;三笑& # 34;,因为离婚是夫妻之间的事,& # 34;三笑& # 34;充其量是一种诱因。因此,责任就加在& # 34;三笑& # 34;身体,并要求她承担拯救家庭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不可行的。
法院判决: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规范的是合法夫妻、他人婚姻关系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34;第三方& # 34;不受婚姻法约束。
本质上,李四的损害赔偿请求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李四认为王二离婚前住在家里,故张三与王二只构成长期通奸,不构成重婚或同居。
因此,张三的通奸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范围,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李四虽然享有作为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只能向王二索赔,不能向张三索赔。
而且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李四在与王二的离婚诉讼中也主张了相关权利并得到了相应的支持,故李四向张三主张不当精神损害赔偿。张三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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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被小三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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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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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12:37 回复
合法权益。能够对其进行规范的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是法律。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牺牲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以夫妻关系破裂为依据,不能把怒火转移到& # 34;三笑& # 34;,因为离婚是夫妻之间的事,& # 34;三笑& # 34;充其量是一种诱因。因此,责任就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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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9:5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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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对其进行规范的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是法律。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牺牲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以夫妻关系破裂为依据,不能把怒火转移到& # 34;三笑& # 34;,因为离婚是夫妻之间的事,& # 34;三笑&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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