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1
案例1:
2016年6月21日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魔都KTV门口,被告人陆、李某1(另案处理)因开车问题与闫某、李某2发生言语争执,后双方互殴。在此期间,被告人陆持木棍殴打闫某,打断其左手第二掌骨等。经鉴定,闫某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陆到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级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卢的上诉理由是:
原句太重。鲁是初犯,偶犯。因车内停车引发纠纷,双方均有过错。陆向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期间,与被害人闫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他请求法院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对陆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陆与被害人闫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诉人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闫某5万元,被害人闫某同意接受赔偿,并对陆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无视国法,不能冷静处理事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度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上诉人陆对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表明,一审法院根据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鉴于陆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闫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对原判量刑部分予以改判。
判决如下:
上诉人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2020年11月7日1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游泳健身俱乐部游泳池内,被告人因游泳问题与甄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用拳头打伤甄某鼻子,致其左鼻骨、左上颌额突骨折;经鉴定,邹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民事赔偿问题目前尚未解决。被告人徐彤经警方电话通知,于2020年11月17日自行到庭。
经审理核实,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镇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43.07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6643.07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彤经警方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判决:被告人徐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43.7元;
上诉人徐彤的上诉理由是,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均无异议,希望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再予从轻处罚。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某对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期间,在本院的主持下,上诉人徐彤的家属代表赔偿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某接受赔偿人民币3万元并对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徐彤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徐彤家属已对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法院对徐彤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了改判。
据此,判决如下:
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是最终判决。
两个简单的案例,这几天重点回答更多的问题。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所以边肖在这方面没有发现太多的案件。
这里有两个来自北京的典型案例,供你参考。
谢谢各位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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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
刘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多次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现任刑事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拍卖与招标委员会委员。执业10余年,精研法理学,实践经验丰富。曾办理过多起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辩护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诉讼、房地产、公司事务、合同纠纷等。
本文标签: 轻伤二级不调解还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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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长安常乐
2022-03-14 08:49:10 回复
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级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22-03-14 03:32:51 回复
件的实际情况,对陆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陆与被害人闫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诉人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闫某5万元,被害人闫某同意接受赔偿,并对陆表示谅解。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无视国法,不能冷静处理事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度轻伤
你压着我腿毛了
2022-03-14 08:59:30 回复
法院对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在本院的主持下,上诉人徐彤的家属代表赔偿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某接受赔偿人民币3万元并对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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