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1
被告人吴某盗窃案
辩护词
评委: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X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依法为被告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本所委托XX律师承办本案,依法担任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全面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吴某。结合今天的庭审,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大家参考: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被告人吴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二。被告人吴某具有下列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1。被告人吴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发生时,被告人吴某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悔罪书,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坦白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随后的审查起诉阶段,也能如实交代全案事实。《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建议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4。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手机价值仅为792元,数额较小,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此外,被告吴某没有造成其他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5。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较低。
根据案卷材料,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说明他一直表现很好,没有任何劣迹。这次确实是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这次行窃,是因为他在网吧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别人睡着了,将自己的手机暂时拿走,仅供自己使用。因此,其行为并非事先预谋,与社会上的一些“惯偷”、“惯偷”有明显区别,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被告人吴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人民法院贯彻“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刑事司法原则,根据全案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本文标签: 盗窃退赃后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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