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简介: 自行车共享以前是骑行代替步行,然后共享汽车出行,但是汽车驾驶不当会导致交通事故。《中国商报》前期报道了一起大学生开共享汽车肇事逃逸案—— 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自行车共享以前是骑行代替步行,然后共享汽车出行,但是汽车驾驶不当会导致交通事故。《中国商报》前期报道了一起大学生开共享汽车肇事逃逸案——


交通肇事司机逃逸车主承担什么责任(驾驶他人机动车肇事逃逸,如何划分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看看边肖整理的裁判规则和专家意见——

裁判规则


交通肇事司机逃逸车主承担什么责任(驾驶他人机动车肇事逃逸,如何划分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责任?)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顾某、朱某、崔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件要点: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非机动车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投案自首,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摘自王黎明主编《侵权责任法审判实务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各责任主体的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漾濞支公司诉蒲菊、李朴、惠建英、杨建林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基于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一般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使用人)、所有人、被追偿人(出租人)都是追偿的对象。车主将车辆打电话给租赁银行,租赁银行将车辆出租,租赁银行将车辆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具体的侵权人,判断各责任主体对事故是否有过错,即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区分过错大小和责任大小,都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编号(2015)闽民子楚第171号

审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3。车主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一般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车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康安冠等人诉张彪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点: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名家属死亡。由于继承关系,侵权人的继承人在诉讼中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享有一定的赔偿权利。此时,侵权人的继承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确定责任主体时,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一般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所有人才应承担责任。对于挂靠经营的特殊模式,挂靠单位虽然不是车辆的使用人,但基于其对车辆的管理和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损害超过强制保险限额的,应当在诉讼受害人中平均分配。

案例编号(2011)冯敏一(民)终字第2195号

审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交通肇事司机逃逸车主承担什么责任(驾驶他人机动车肇事逃逸,如何划分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责任?)

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侵害第三人时,机动车一方逃逸,另一方机动车对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等人诉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因双方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作为非交通主体受到侵害的,虽然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相互联系的故意,但各自的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相同的损害结果,构成共同过失侵权,对事故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原则,共同侵权行为的每个行为人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一方面,受害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共同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部分行为人承担了对受害人的全部赔偿责任后,免除了行为人的全部义务,已经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享有对其他行为人的追偿权。

案例编号(2008)钟敏终字第3753号

审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汇总(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相关观点

不是同一个人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承担责任的规则如下:

1。除了支付强制保险之外,使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保险赔偿之外,如果受害人还有损害,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使用人主要是指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维修合同中的修理人等。建立这一规则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从运营主导权和运营收益来看,这两个收益已经融入了用户,所以应该承担责任。使用者因使用机动车而获得利益,要求其承担责任符合严格责任中的损益对等原则。有学者认为,出租人出租机动车收取租金的,租金属于营运利益,因此出租人享有营运机动车的利益。出租人并不因机动车出租而失去对机动车的控制权,即仍享有对机动车的控制权。因此,基于经营利益和经营支配理论,出租人应被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危险责任。但笔者认为,出租人虽享有经营收益,但并未真正控制机动车,不具有经营控制权,故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从损害预防的角度来看,使用者控制机动车的运行,可以实际控制机动车的危险,要求其承担责任,有利于督促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

第三,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车主支付保费的对价。车主自己交的保费就意味着车主已经承担了一定的责任,那么让车主继续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车主承担了所有的责任,这对大家都不公平。因此,如果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应当首先要求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出租出借行为应由谁负责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三种观点:所有人负责、使用人负责、使用人共同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其基本思路是采用连带责任理论。也就是说,在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每个人都应该负责的原因是:

一方面,机动车毕竟危险,大家都要管。如果每个人都把它给别人用,会给社会带来风险。

另一方面,车主将机动车交给他人使用时,可以通过选择使用者来控制风险。如果每个人都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责任。而且出借不同于出售,出借人仍然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享有控制权,因此出借人拥有经营控制权。借贷一般都是短暂的,不能因为出借人在出借期间没有直接占有机动车,就认定出借人丧失了经营控制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所有人都有过错的,由所有人承担责任。如何理解每个人的错?笔者认为每个人的过错都是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人应该尽的注意义务。【/s2/】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其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家都没拿出保险什么的。,虽然也有过错,但这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主要有几种大家都有错的情况:

一是车辆本身存在缺陷(如刹车失灵),车主未尽到告知义务。车辆存在缺陷时,车主如果在交付时未尽到告知义务,就不应交付给买方使用。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说明自己有错。

第二,用户不具备驾驶资质,车主不审核。当用户没有驾驶资格时,实际上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人都不能把自己的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如果所有人在交付机动车时,没有检查使用者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当认定为有过错。

第三,使用者醉酒,大家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比如机动车交付时,用户已经醉酒等。车主在此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付他使用的,应认定车主有过错。

第四,车主未将机动车的特殊性能告知使用者。例如,如果某些机动车不适合在某些类型的道路上行驶,车主应及时告知使用者这一情况。如果大家都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理解“对应责任”,如何确定对应责任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相应的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对应责任是根据过错程度而成立的一种责任。一方面,对应责任是指所有人只有有过错才会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在所有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使用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相应的责任表示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范围。

其次,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分担责任,即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立法者已经认定机动车使用人在无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使用人是全部赔偿责任。一旦车主有过错,车主只能分担部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形成所有者和用户之间的共享问题。

第三,相应的责任就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车主要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承担责任后不能向用户索赔。原则上车主和用户的责任没有顺序限制。如果用户是第一顺序,车主是第二顺序,不利于保护受害人。但是在这两个主题之间,受害者可以选择。但如果受害者选择了用户,则用户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受害人选择了车主,车主只应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当然,从受害者保护的角度来说,最好是把车主和使用人一起起诉,这样最有利于受害者的保护。关于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确定各自责任范围的约定,本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可对抗第三人。(摘自《侵权责任法研究》(第二卷),王黎明,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2月,第1版)

相关法律


交通肇事司机逃逸车主承担什么责任(驾驶他人机动车肇事逃逸,如何划分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部分,机动车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2/]

第一条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来源:法新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本文标签: 司机肇事逃逸车主需要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马艳丽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海王哥哥

    海王哥哥

    2022-03-14 11:27:33    回复

    ,侵权人的继承人在诉讼中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享有一定的赔偿权利。此时,侵权人的继承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确定责任主体时,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一般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所有人

  • 君臣父子

    君臣父子

    2022-03-14 08:16:20    回复

    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范围。其次,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分担责任,即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立法者已经认定机动车使用人在无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使用人是全部赔偿责任。一旦

  • 索姬若雅

    索姬若雅

    2022-03-14 00:26:49    回复

    还是你厉害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