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7 | 评论:2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老百姓和利益的活动。按理说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要保护被征收人和的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往往存在村委会成员或相关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得利的情况。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纪委监察局网站通报了几起村委会挪用、侵占、重复收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案件。通过这些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村干部重复领取拆迁补偿款,挪用违规支出补偿预备费不入账
2003年,村集体企业玻璃厂濒临倒闭,村干部宋某某接手经营。由于缺乏经验和技术,玻璃厂总是处于亏损状态。债务总计超过1600万英镑。
就在宋某某绝望的时候,遇到了征地拆迁。他承包的玻璃厂在拆迁范围内,补偿金额为xx万元。此后,宋又从专门账户领取了300万元补偿款。2013年,因区域规划调整,xx村由xx镇政府划归街道办事处管理,该村财务手续移交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而征地补偿款专用账户则留在xx镇政府。
宋某某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要求其家属在财政所多次领取赔偿金17分。随后,两个村委会得知居民担心不能及时拿到补偿款,于是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提前领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备用金。这种方便群众的安排,又一次让宋某某钻了空。随后,宋又以各种名义,在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和xx村会计手中收受备用金600余万元。
最终揭露宋某某挪用并多次领取拆迁补偿款。2021年1月,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8月,宋某某被法院以贪污罪、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00余万元。
案例二,从1万到2万到10万以上,带动单位同事集体腐败
无独有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谋取不当利益的不仅仅是村干部,还有长期从事拆迁征地拆迁控制违法行为的人员、拆迁安置工作人员等。2016年至2020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非法分户、非法更名房屋、优先选房等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给予的超市购物卡267.4万元、50万元若干张及酒店消费卡2万张。
看到王某某如此不顾法纪,无权牟利,其他工作人员不但不揭发检举,反而串通一气。篡改房屋附属物登记表,计算装修附属物补偿款近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伪造档案,套取拆迁安置房等。
事件曝光后,王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40余万元,其违法所得xx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而剩下的几个人也被区别对待。
如前所述,征地拆迁涉及和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并给予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房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此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在征地中,挪用、侵占、私分征地补偿款等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其行为必然是违法的。上述案件中,宋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均已构成犯罪,最终被法院以相应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或者其他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的,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拨打12345要求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如果举报或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征地补偿款仍未返还,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 诈骗犯的房子可以强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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