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2 | 评论:3
【基本案情】2021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共同策划实施盗窃。三名被告人事先准备好口罩、手套、手电筒,自制工具撬开汽车的锁。2021年4月4日晚,三被告人驾车到某县。4月5日凌晨,三名被告人趁着深夜,利用自制开锁、砸玻璃工具,先后在县城小区、建材市场及附近路边停车位盗窃14辆汽车的财物。盗窃现金3800余元,价值4500余元的香烟,价值200元的手机。盗窃过程中,价值1600多元的汽车玻璃被砸碎。
三被告人还盗窃各种品牌白酒17瓶、银手镯2只、珍珠项链1串,已变卖未追回,未能评估其价值。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刘、王有罪,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在作案前积极策划,作案时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李、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声明,依法可从轻处理。同时没收作案工具,并责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1。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3.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四、检察机关移交的工具应予没收。同时,判令三被告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被害人张某汽车玻璃损失1698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发饰、房屋、武器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罚没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作者:闵亚峰
编辑:王晨蔚
编辑:郑立波
编辑:姚
本文标签: 盗窃案可以要求收赃人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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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不服就干
2022-03-14 07:12:38 回复
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刘、王有罪,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在作案前积极策划,作案时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李、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
你压着我腿毛了
2022-03-14 10:48:14 回复
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声明,依法可从轻处理。同时没收作案工具,并责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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