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1
作者:张进(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多次采用“偷卖”的方法,雇佣臧某、等人驾驶“前四后八辆泥头车”在宿迁市宿豫区化工园区新沂河滩某战场伺机进行盗窃,共盗窃毛沙21辆,共计840吨。
后张某将毛砂分别卖给周、沈、赵,非法获利87400元。经鉴定,被盗毛沙价值67200元。
二。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犯盗窃罪的数额,应当按照涉案毛纱的鉴定价格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变卖赃物的数额高于认定数额。【/s2/】犯罪时应以认定的数额为基准,量刑时应参考销赃的数额。
三。注释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赃物数额高于按照本解释计算的赃物数额的,按照赃物数额计算。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到,如果赃物数额高于实际盗窃数额,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没有增加,不宜以赃物数额作为盗窃数额来确定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因此废除了这一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遵循司法解释的一般方法无法确定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将赃物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思路就会被放弃。
按照2013年的解释,在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鉴定价格定罪量刑。但本案中,毛纱价格受市场环境因素影响,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中,导致赃物价格远高于鉴定价格。
笔者认为在盗窃罪中,可以在作案时以认定的数额为基准,在量刑时参考赃物的数额。
原因如下:
【/S2/】首先以鉴定价格作为定罪依据,同时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赃物数额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避免被告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
本案中,被告与收藏者均确认赃物数额为87400元,证据相互印证,符合证据采信规则,赃物数额可以确定成立。因此,在量刑时,以认定的数额并参照赃物数额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
其次,参考其他司法解释关于赃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处罚。
例如,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代为购买、出售的财产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最高人民法院代为购买、出售的财产价格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当赃物数额明显高于鉴定价格时,虽然按照赃物数额定罪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但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处罚模式,在犯罪时以赃物数额为基准,在量刑时考虑赃物数额,以达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最后,可以有效避免案件被害人的信访,树立司法权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用67200元进行刑事处罚,对被告人的实际处罚将明显偏低,无法实现实质公平。犯罪时以认定数额为基准,量刑时参考赃物数额,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司法公正,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盗窃案件中,当赃物数额明显高于认定数额时,在作案时以认定数额为基准,量刑时参考赃物数额,一方面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积分共享
本文标签: 盗窃案可以要求收赃人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laoba1梁军儒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芦苇风
2022-03-14 08:47:47 回复
作者:张进(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一、基本情况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多次采用“偷卖”的方法,雇佣臧某、等人驾驶“前四后八辆泥头车”在宿迁市宿豫区化工园区新沂河滩某战场伺机进行盗窃,共盗窃毛沙21辆,共计840吨。后张某将毛砂分别卖给周、沈、赵,非法获
偷支挑花送给你
2022-03-14 07:35:53 回复
0吨。后张某将毛砂分别卖给周、沈、赵,非法获利87400元。经鉴定,被盗毛沙价值67200元。二。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犯盗窃罪的数额,应当按照涉案毛纱的鉴定价格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变卖赃物的数额高
少年壮志不言愁
2022-03-14 06:07:57 回复
定数额为基准,量刑时参考赃物数额,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司法公正,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盗窃案件中,当赃物数额明显高于认定数额时,在作案时以认定数额为基准,量刑时参考赃物数额,一方面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八月长安果
2022-03-14 10:46:42 回复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代为购买、出售的财产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最高人民法院代为购买、出售的财产价格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当赃物数额明显高于鉴定价格时,虽然按照赃物数额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