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3
作者:律师杨
[案件简介]
2017年王某车辆与张某相撞,无人受伤。交警认定王全责。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维修费等费用,还要求赔偿租车费4400元。
[机构意见]
在车辆维修期间,张某未能证明租车的必要性,其提供的租车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判断结果]
判决王支付张合理的替代交通费8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请求侵权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由于非营运车辆无法继续使用,通常替代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张未向本院提出其平时的代步工具应为汽车租赁的必要性。故对张主张的4400元租赁费,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参照车辆的合理维护时间和平时上下班的出行方式,将张平时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确定为800元。
[案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非营运车辆不能继续使用,采取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属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本案中,张主张其替代交通工具为租车,但未能证明租车的必要性。最后法院根据公共交通费用酌情核定800元。实践中要求证明选择特定替代运输方式的必要性,既要合理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又要防止滥用这一赔偿项目,防止个别当事人以这一项目的名义索取过高的费用。
[律师建议]
非营运车辆损坏,车主主张替代运输合理费用时,证明必要性比提供费用证明更重要。可以从工作方式、工作单位离家远近等方面考虑。,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比如,如果家和工作单位距离较远,公共交通不便,那么租车上班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本文标签: 租车出现事故需要自己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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