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2 | 评论:2
┃来源:法新
简介: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被侵权人死亡后,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应当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大法官杜万华近日编著了《杜万华大法官民商事审判实践讲座记录》一书,收录了相关观点和论述,按法条、书信进行了梳理,并收集了相关裁判实例和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的观点▌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由以下五种费用构成:
第一,解救被侵权人的合理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侵害人应当得到及时救助。此时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同样是交通事故,部分侵权人可能已经在事故现场死亡,此时不存在抢救费用;有些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后仍然受伤,导致抢救费用;有些侵权人需要更长的治疗时间,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应该更多,应该纳入赔偿。
第二,失去的时间。即被侵权人从受伤到死亡期间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于被侵权人在医院受伤,不能工作,其劳动收入减少或损失,自然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误工费。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可以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
第三,丧葬费。被侵权人死后,要给他买墓地,安葬他,火化他,埋葬他。这时候就产生了丧葬费。
第四,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后,侵权人应当向死者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五,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死亡后,对死者近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和残疾损害的性质是不同的。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时:
同案受害人均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城镇标准给予赔偿;
同案受害人均为农村居民的,按农村标准赔偿;
同一案件受害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没有提到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不再单独计算被赡养人的生活费,同样适用于伤残赔偿。
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应视为被害人的遗产。如果将死亡赔偿金视为被害人的遗产,被害人的债权人可以先将死亡赔偿金保存,剩余财产交由死者近亲属保管。受害人一旦死亡,就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遗产是死者生前留下的财产,但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后给予其近亲属的补偿。
其次,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人是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法人、社会组织都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比如流浪汉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民政部门无权要求死亡赔偿金。比如五保户、福利院、教养院的老人死亡,福利院无权要求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请求人是死者的近亲属。
第三,为死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原则上应由被侵权人本人主张。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死者本人不可能是索赔人。因此,支付费用的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其支付的上述费用。
(摘自杜万华《杜万华大法官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的讲话》,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相关案例▌
1。已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村居民,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季等人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徐军案
本案要点:对于常年在城镇生活工作,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与普通城镇居民基本相当,且已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发生涉及赔偿的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审理: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第119号)。
2。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死亡是交通事故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共同作用的结果,则应综合考虑各方责任进行赔偿——尚春祥、尚、尚春伟与、王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点: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除了交通事故的创伤性因素外,受害人自身的体质和原有疾病也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直接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应由侵权人承担,不考虑事故损害参与。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间接财产损失,作为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补偿和抚慰,应考虑事故参与进行赔偿,不应由侵权人全额赔付。
案例编号(2012)陈敏子楚第3445号
审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残疾人被撞后赔偿会更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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