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3
2021年9月28日02时30分,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 *的白色大众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颍县古巷北七里路口时,与由西向南转弯的蓝色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21年10月14日,胡某某到临颍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承认了其于9月28日肇事后逃离现场的事实。胡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注明地点。乘客、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给予协助。”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临颍县交警大队:“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负全部责任。”规定,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作出驾驶证记12分,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理。经双方协商,胡某某赔偿电动车驾驶员王某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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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到无路可退
2022-03-14 10:37:15 回复
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注明地点。乘客、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给予协助。”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临颍县交警大队:“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
脑袋生锈了
2022-03-14 08:32:52 回复
、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21年10月14日,胡某某到临颍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承认了其于9月28日肇事后逃离现场的事实。胡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山野的霧
2022-03-14 03:40:33 回复
2021年9月28日02时30分,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 *的白色大众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颍县古巷北七里路口时,与由西向南转弯的蓝色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
撩妹团长
2022-03-14 07:40:37 回复
2021年10月14日,胡某某到临颍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承认了其于9月28日肇事后逃离现场的事实。胡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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