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7 | 评论:2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调整违约金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和预期收益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不能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作出裁定。
案情简介
1.2013年9月27日,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贷款6.3亿元。贷款用途为徐东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贷款将分两个阶段支付,支付的时间和条件已经商定。贷款利率是每年16%。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贷款利率的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
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5份抵押合同,约定由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以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K1、K2、K3、K4、K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提供抵押担保。
3.2013年12月12日,长富基金在办理K1、K5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发放第一期委托贷款4亿元。由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对K2、K3、K4地块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登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未发放第二期贷款2.3亿元。
4.长富基金起诉湖北高院,称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按委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办理K2、K3、K4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大部分已出售,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一审判决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返还本金4亿元,并按年息16%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24%计算。不支持长富基金主张应支付委托贷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1.26亿元。
5.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确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过高。在长富基金的上诉主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还应承担1.26亿元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解除委托贷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本判决认为,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损失,并未明显高于市场融资成本,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并不公平。[/ 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逾期利息年利率24%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实质上要求逾期罚息与固定违约金并行。本案中,中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其未提供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的证据。故不支持其要求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支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
实践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的损失,提出以下建议:
它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体现,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损失,承担违约金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设定公平合理的违约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数额时,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并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综合衡量。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当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下是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的判决书《法庭认为》中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以下是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的判决书《法庭认为》中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论违约的利息和违约金。中国森华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确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过高,本案判决确定的2014年9月10日至付款日的利息损失应按年利率16%计算。长富基金上诉称,中国森华房地产公司还应承担约1.26亿元的违约金。
我们认为,首先,原审中,长富基金主张2014年3月22日至6月21日的年利率按16%计算,2014年6月22日起的年利率按24%计算,并要求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26亿元。原审判决基于弥补长富基金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考虑,判令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按年利率24%赔偿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未能支持长富基金主张的违约金1.26亿元。虽然原审判决中的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日期和利率标准与长富基金不一致,但长富基金并未就此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由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涉案委托贷款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故按照原审判决中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考虑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息等因素,原审判决认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损失,并未明显高于市场融资成本,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并不显失公平。[/S2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案例来源[/s2/]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24号]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造成违约金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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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季风
2022-03-14 04:37:19 回复
年利率24%承担利息损失,并未明显高于市场融资成本,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并不显失公平。[/S2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案例来源[/s2/]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
雪鸢
2022-03-14 02:17:04 回复
工程进行抵押登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未发放第二期贷款2.3亿元。4.长富基金起诉湖北高院,称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按委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办理K2、K3、K4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且抵押的在建工程
亲热
2022-03-14 01:51:03 回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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