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3
李伟:广东华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法部副主任
【导读】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认。总结案件不起诉的原因,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论据具有重要意义。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和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三种。法律依据分别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171条第4款。
对对不起诉案件的研究,可以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践参考,对有效的刑事辩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检索了诈骗不起诉决定书。总结归纳以下造假的无罪论据,供读者参考:
1.从法定不起诉案件中总结无罪抗辩: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不起诉的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特赦令免除处罚的。(四)对依照刑法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此次搜查未发现此类不起诉案件。
二。从酌定不起诉案件中归纳无罪抗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情节如下: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少;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有从犯情节的;认罪从轻处罚等。
1.221号[2020]221号文无。
案件类型:以刷单退款为名诈骗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20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约定何某某以购物的方式帮助张某某淘宝店买单,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处获取购物款3248元。当日,何某某按约定对物品拍照后,谎称自己是买家妻子办理退款,要求张某某先同意退款申请,他会将钱退还给受害人。被害人通过退款申请后,何某某拒不还款,并将钱款兑现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何某某家属全额退还了户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不起诉的理由:
何某某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由于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并接受处罚,且已全部退缴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曲龙检审字(2019)第2号刑事不起诉
案件类型: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19年6月16日8时许,吉某某驾驶的浙H05****商务车在龙游县溪口高速路口、西茂联路口附近与孙某某驾驶的浙H7****越野车发生碰撞,吉某某私自赔偿孙某某3.5万元。事后,纪某某感觉被骗,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并联系未被起诉的张某某、孟某某寻求帮助。非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吉某某意图的情况下,仍按照吉某某的安排,伪造了浙江H05****商务车与河南ED***面包车在龙游县曲宁铁路高架桥下西茂县段追尾的交通事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赔付保险金11450元。
案发后,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还。
不起诉的理由:
非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刑检刑字〔2017〕第41号
案例类型:以交友、交流为由,以虚构女性的身份与男子见面,取得信任后,引其到网站充值。
2016年2月底,李*、俞*辉、陈*乔、李*、李*仙(均另案处理)来到贺州市八步区,租住在八步市新丰街136-1号。5人出资成立贺州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创建网站“重庆时尚”,并擅自发布。同年3月,陈*乔、李*、李*贤等人相继离职。同年4月初,李*全面接手贺州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卓*英担任公司董事。2016年4月初至2016年7月底,公司共招聘陈×辉、黄×伟、陈×方、潘×文、蒋×连、邓×苗等30余名员工,将员工分为A、B、C、D四组,陈×辉为A组组长,黄×伟为B组组长,陈为。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有目的的培训,然后让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即员工负责以虚构女性的身份与男性见面、交友、交流,取得信任后,引导其在重庆流行色的网站上充值、投注,从而获取利益。邓春苗在公司任职期间,以“天上掉下来的林妹妹”、“疯婆子”等网名,成功引诱被害人王*到公司“重庆时尚”网站投注共计4万余元。
不起诉的理由:
非被告人邓*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邓*苗不起诉。
类似案例:检刑初字〔2017〕第40号
4.临公刑〔2018〕5号
案件类型:利用虚假发票骗取医保款。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15年初的一天,不起诉人饶某某陪同儿子蔡某某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因无钱继续治疗,饶在北大人民医院门口以2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真实身份不明,在逃)处购买了一套虚假治疗记录及相关票据(医疗发票155998.2元)。侯饶将上述治疗记录及医疗发票提交临川新农合中心报销,报新农合基金38799.5元,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基金17429.07元。2016年9月23日,警方立案侦查。经警方传唤,饶某某在该案中接受讯问,对使用假发票骗取医保款的行为供认不讳。2016年12月23日,饶家人将骗取的56228.57元退还给临川区医保局。
不起诉的理由:
非被告人饶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但饶卡里有自首情节。诈骗款已全部退还;饶某某骗取医保钱的原因是儿子蔡某某患白血病,骨髓移植和排异治疗费用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5.公诉刑微检字[2016]第2号
案例类型:信用卡透支未还。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中国银行微山县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0637 * * * * * * *信用额度10000元,后增加到16000元。2014年2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办理的信用卡开始透支。截至2014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累计透支本金16989.08元。经中国银行微山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被起诉的高某某手机号码(1585471 * * *)无人接听,后停止工作,与银行失去联系。2015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动到微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缴纳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25315.11元。微山县公安局将于次日将这笔钱退还给中国银行微山县支行。
不起诉理由: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不起诉人高某某投案自首;2.初犯或偶犯的;3.不起诉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6.JD.COM公诉刑〔2016〕第7号
所涉案件类型:信用卡拒付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11年4月,非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了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2800******)。截至2015年7月,其使用上述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0191.37元,经发卡行多次催告,至案发前仍未归还。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偿还上述信用卡全部透支利息。
不起诉的理由:
非被告人王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起诉前,已经支付全部透支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7.JD.COM公诉刑〔2016〕第9号
案例类型:信用卡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
审查以查明事实:
非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4月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473900 * * * * * * * * * *),后透支使用。至2015年4月,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1895.1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逮捕。涉案款项已退至被害单位。
不起诉的理由:
非被告人王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已偿还透支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三。从存疑不起诉案件中总结无罪辩护的法理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决定不起诉。
1.佛顺检罚〔2020〕175号
案例类型:“套路贷”诈骗
审查以查明事实:
非被告人钟某某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与借款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双份借款合同,后指使非被告人梁某佳以梁某佳的名义,持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到法院追债实施诈骗,具体如下:
钟某某与被害人梁某一豪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梁某一号知道钟某某在做个人贷款。为偿还银行卡贷款和网贷,他于2017年初开始向钟某某借款30余次,约定利率为每月10%-13%。在此期间,梁某一豪还签订了两笔借款的借款合同,并偿还了借款的利息和本金。2018年5月17日,梁某一豪又将4.5万元返还给钟某,双方结清了之前的全部借款本息。钟某还向梁某一号出具了收条和借条,表示不会再借给梁某一号。但从2018年5月24日起,梁某一豪继续向钟某某借款,钟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帮助梁某一豪偿还他人借款共计57846元,梁某一豪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还款60010元,其中三笔借款如下:2018年5月24日,梁某一豪向钟某某借款,钟某某同意。并向李某某(另案处理)借款3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梁某乙豪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3万元,梁某乙豪收到款项后,支付宝返还钟某某指定的邓某珍支付宝1.75万元,其中返还本金1.5万元,当月利息2500元,梁某乙豪实际得到1.25万元)。2018年6月24日,梁某一豪继续借款,钟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后又转账2万元给梁某一豪(双方签订借款合同4万元,梁某一豪收到钱后,支付宝返还邓某珍支付宝9100元,梁某一豪实际拿到1.09万元),但梁某一豪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之后,梁某一豪又分两次向钟某借款,共计4万元。双方未签订合同,某一浩试图与钟某结清借款,但未果。2018年10月27日,钟某某要求梁艺豪签订8万元双倍借款合同。钟某某电话通知梁某佳将8万元转入梁艺豪的工行账户。梁某豪收到钱后,当天从ATM机取出2万元,从柜台取出6万元。后钟某某与梁某佳协商。2019年2月21日,钟某某、梁某佳到顺德法院起诉要求梁某豪以原告梁某佳的名义用上述3万元、4万元、8万元借款合同还款15万元。法院追加了钟某某第三人。多次开庭时,钟某某均否认自己确实借了7.5万元给梁某豪,签了双份合同,梁某甲没有借钱。
不起诉的理由:
经审查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被害人梁某一豪向钟某借款时,梁某一豪明知是高利贷,并同意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佳不起诉。
2.霸州市法院〔2019〕40号公诉刑
案件类型:以开发票为由诈骗钱财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15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以其工厂开具发票并交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0万元,后潘某某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不起诉的理由:
经我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潘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3 .发[2018]46号、发[2019]17号(同案)
案例类型:以管理关系为名的诈骗。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17年3月23日,黄某因在鹰潭市* *路土菜馆开设赌博机被熊某某、李某某等人当场抓获。
黄在抓获熊某某、李某某等人后,通过朋友张某某找到自称帮“捞人”的张某某,张某某从鹰潭联系余某某。在余某某答应帮忙“捞人”后,4月5日,张某某来到鹰潭与余某某见面。余某某提出可以把人弄出来,但需要25万好处费。张某某当即同意了余某某的要求。当晚,张某某在鹰潭KTV与张某某等人见面,提出要花60万元把涉嫌开设赌场的人弄出来。张某佳向黄请示时,黄提出除了把人弄出去,还要继续在原地放置赌博机。后张某某向张某某索要黄某,张某某当场表示可以。4月6日,黄某通分别向朋友桂某某、徐某某借款30万元,全部转入张某某账户。2017年4月6日,张某某转给余某某20万元作为好处费,2017年4月7日又转给余某某2万元表示感谢。于某某以黄某朋友的身份到公安机关时,办案民警称案件正在按程序办理。过了几天,办案人员告诉余某某,要对嫌疑人取保候审,要交保证金5万元,违法所得18万元。后来余某某通知张某某,已经确立关系,现在只要交了押金和违法所得就可以放了。2017年4月12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缴纳23万元,同年4月13日,黄等人被依法取保候审。余某某将非法所得22万元用于还债和日常消费,张某某将非法所得1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声称无法将赌博机放置到位。
不起诉的理由:
经我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4.临检公罚〔2019〕33号
案例类型:利用虚假劳务分包合同骗取保证金
审查以查明事实: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系张某某公司项目经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让高某某起草了一份“* * *”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高某某并未询问工程的具体内容。高某某按照张某某的指示起草了虚假的劳务分包合同。之后,张某某利用该虚假合同骗取包某某等人定金100万元。经我局调查,* * *集团总公司及* *分公司未与任何人签订“* * *”项目劳动合同。“* * * *”项目已经Xi安* *区发改委确认,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目前属于集体土地,尚未进入土地出让招拍挂程序。“* * * *”项目位于Xi市* *街道办事处* *村。我局民警发现,该工地已被包围,工地内有两间临时集装箱房。项目中道路建设、临时工人住宿、水电安装等前期建设也已完成,现已废弃。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认识安* * *有限公司的李某某,获得了承揽“* * * *”工程的权利,张某某也准备进场施工。但由于Xi安* * *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导致“* * * *”项目无法正常建设,导致Xi安规划局、城建局、国土局等部门无法开展工作。张某某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及Xi安* *街道办沟通此事。但由于安* * *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高管李某某等人及场所均不在,导致该项目始终无法开工建设。包某某等人来我局报案后,张某某也主动来我局投案自首,并将被骗的100万元保证金全部退还给包某某等人。
不起诉的理由:
经我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不起诉的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现有证据经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仍达不到起诉标准。因此,本院认为福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5.清公诉刑〔2019〕第2号
案例类型:贷款欺诈
审查以查明事实:
被诉人邹某某在朋友借高利贷时帮忙做担保。到了还款日,他的朋友逃避还钱,贷款人找不被起诉人邹某某要钱。他别无选择,只能借高利贷还钱。同时,他还因非法开沙场、经营茶楼不善欠下高利贷。非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同一单位工作。他们发展成情人关系后,向同事、亲戚、社工、贷款平台等借钱。以周某某的名义借助周某某的固定工作和在社会上良好的信用。借款本金及约定的高利贷利息共计232.5万元。对于这些债务,非原告邹某某一直是借新账还旧账,支付高额利息。起初,被告人邹某某并没有给周某某写借条。因为约定的借款到期后,邹某某无法从银行贷到款,所以无法按时支付周某某名下的借款。个别债主到周家讨债。周某的丈夫得知此事后,于2018年3月12日与周某、邹核对借款账目。之后我查了一下,邹写了一张借条,承诺了还款时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邹某某及其家属变卖财产,积极清偿债务,并与被害人周某某协商偿还借款。部分债权人和贷款平台承诺在一次性还款的条件下,免除利息共计5.64万元。至2018年8月19日,共还款226.86万元,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不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人邹某某借款有虚构理由的事实,但从本案证据来看,不起诉人邹某某从未否认借款,向被害人周某某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时间,先后向被害人周某某偿还本息,并在约定还款期限前归还全部本息。非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看,故意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决定不起诉。
6 .临检公罚[2018]80号
案件类型:黄称能打通关系诈骗“超载控制”点。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16年11月以来,张某某(另案起诉)、孙某某等人利用与治超点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声称打通治超点关系可以帮助治超货车顺利通过卡点,并利用治超点工作人员在* *“治超”卡点和* * * *“治超”卡点休息较晚的机会,骗取卡点的超载货车司机及相关货运公司收取费用,于2016年12月1日晚被当场抓获。孙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不起诉的理由:
经我院复核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临检公罚〔2018〕3号
7.东检公诉刑〔2017〕20号
案例类型:以声称有渠道认识人,买车可以打折为由诈骗。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16年3月1日,不起诉人柯某某以自称通过渠道认识人,可获得购车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毛某某现金19000元。同年3月17日,不起诉人柯某某以同样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熊某某现金2万元、1.6万元。
不起诉的理由:
经我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柯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无法查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8.刑检刑〔2017〕11号8
案件类型:以共同出资合伙开发铅锌矿洞穴为由骗取财物。
审查以查明事实: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查明:1。2015年1月,不起诉人何×发告诉黄×定(另案处理),其在贺州市八步区龙水金矿朱水叶冲某矿窑洞80%的股份以4.8万元转让,要求黄×定找老板购买。如果黄Xding能卖出更高的价格,差价部分返还。2015年1月21日,何、黄×丁带彭×月、雷×东到贺州建行,黄×丁与何签订广西张公岭水冶中铅锌矿股份转让协议,黄×丁与彭×月、雷×东签订广西张公岭水冶中铅锌矿股份合作协议,后由以中双方共同签订。
2.2015年2月10日,何*发谎称贺州市八步区龙水金矿张公岭叶冲“711”矿点铅锌矿为其所有,要求黄*丁找老板购买。后何*发以销售该矿点铅锌矿300吨为由,骗取彭*岳、雷*东人民币6万元。
不起诉的理由:
经我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何世发不起诉。
9 .临检公罚[2017]1号
案例类型:以出售股权为由的欺诈
审查以查明事实:
2014年8月至9月,非被告人胡某某编造其公司(福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取得福州中石化加油站广告区域代理权,邀请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各出资12万元,以股份转让方式入股其经营的福州传媒有限公司。其中,张某某持有公司40%的股份,陈某某持有19%的股份。该公司由胡某某独立经营,直至2015年1月7日,胡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失去联系。2015年1月8日,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起诉的理由: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我院认为现有的立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达不到检方要求的证据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胡红辉不起诉。
【魏律摘要】
从上述不起诉案件可以看出,办理诈骗案件的律师,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较轻的,可以结合案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少;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有从犯情节的;认罪、认罪等。,争取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不成功,也可以为审判阶段的从轻处理打下良好的辩护基础。
如果以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在证据审查方面,重点审查分析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是否存在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被害人是否因为陷入误区而给付财物;案件涉及的诈骗事实是否已经查清,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了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
[关键词]诈骗,欺诈,律师欺诈,辩护律师欺诈,不起诉论证
(华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李伟,2021年5月10日撰写)
本文标签: 帮信罪需要赔偿受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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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2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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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3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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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逐风
2022-03-14 07:18:12 回复
合同。钟某某电话通知梁某佳将8万元转入梁艺豪的工行账户。梁某豪收到钱后,当天从ATM机取出2万元,从柜台取出6万元。后钟某某与梁某佳协商。2019年2月21日,钟某某、梁某佳到顺德法院起诉要求梁某豪以原告梁某佳的名义用上述3万元、4万元、8万元借款合同还款15万元。法院追加了钟
渣男惑心
2022-03-14 04:02:08 回复
的方式帮助张某某淘宝店买单,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处获取购物款3248元。当日,何某某按约定对物品拍照后,谎称自己是买家妻子办理退款,要求张某某先同意退款申请,他会将钱退还给受害人。被害人通过退款申请后,何某某拒不还款,并将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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