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2
一、基本情况
原告房屋位于X市X区。因东联路改造工程施工,被告与原告成立的东联线改造(汽贸城)建设指挥部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东联3标-131号协议,要求拆迁原告涉案房屋。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能实际履行。2019年9月16日,被告成立的东联线改造(汽贸城)建设指挥部作为被拆迁人(甲方),与原告孙某凡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了《东联线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该协议载明:甲方经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东环线道路改造,乙方在道路改造红线范围内有一套房屋,面积541.38平方米,需要搬迁。乙方同意于2019年9月23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甲方拆迁。如乙方违约,每天罚款500.00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装修及附属设施、搬家费及奖励等补偿。共计4972962.68元。本协议根据《东联线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东联支一〔2019〕6号)精神签署,双方于2014年8月19日签署的东联三标-131号原协议无效。
后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支付原告赔偿金3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20万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50万元。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在被告没有支付原告的剩余赔偿后。
二。原告的意见
2019年9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东连接线道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价格为4972962.68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17日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被告(现已拆迁),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共计一百万元(约为总补偿金额的五分之一)。
被告拖延付款,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拖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房屋赔偿金3972962.68元,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的观点
由于X隧道出口处桥梁年久失修,已被鉴定为危桥。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计划在大桥旁新建一座大桥,被申请人的房屋在规划新桥红线范围内。因此,2019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东联线改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房屋被现金作价征收,共补偿4972962.68元。
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00万元赔偿金。由于财政资金短缺,被申请人自2020年初以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申请人难以筹集资金,导致被申请人剩余赔偿金无法支付。
被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用自己的房子“以物抵债”,但由于种种原因,被申请人未能接受。目前,被申请人仍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争取早日付款。被申请人主张按照银行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一是双方协议中没有约定;二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四。试用意见
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协议,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方式和时间。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被告移交被征收房屋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款4972962.68元。
本案中,被告仅在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作为拆迁补偿扣款,其余3972962.68元作为拆迁补偿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3972962.68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于2019年12月17日清偿已支付给原告的拆迁补偿款500,000.00元,但被告直到2020年1月22日才支付,剩余拆迁补偿款3972,962.68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尽管本案涉及的拆迁补偿协议未约定被告的迟延支付责任,但被告迟延支付拆迁补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要求支付已支付的每月50万元的延期付款损失和尚未支付的3,972,962.68元的延期付款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本案中被告的拖延付款行为确有客观因素,即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造成资金困难的客观现实,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拖延付款的行为。因此,为适当惩罚被告违反协议的行为,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的延期付款损失。
诉法院判决
1.判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孙某凡支付拆迁补偿款3972962.68元;2.判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孙某凡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已支付的延期付款损失500,000.00元及尚未支付的延期付款损失3,972,962.68元,2020年1月起未支付的延期付款损失3,972,96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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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3:25:52 回复
屋交付甲方拆迁。如乙方违约,每天罚款500.00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装修及附属设施、搬家费及奖励等补偿。共计4972962.68元。本协议根据《东联线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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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3:31:03 回复
2019年12月17日向被告移交被征收房屋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款4972962.68元。本案中,被告仅在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作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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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26:18 回复
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已支付的延期付款损失500,000.00元及尚未支付的延期付款损失3,972,962.68元,2020年1月起未支付的延期付款损失3,972,962.68元。[声明] 司法案例。#天津头条#、行政诉讼#、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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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损失3,972,962.68元,2020年1月起未支付的延期付款损失3,972,962.68元。[声明] 司法案例。#天津头条#、行政诉讼#、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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