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2
本报记者庄安
老婆回来,七个月后生了个男孩。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是次月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了他的怀疑。事实是,她和妻子分居期间,不仅和别人同居,还见了父母。然后丈夫起诉第三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董某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共计17527.04元,但考虑到原告精神痛苦是因妻子不忠而非被告,法院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儿子不是亲生的,但失败后起诉第三者重婚罪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8年,原告董某与唐某相识,并于2012年3月在董某老家山东登记结婚,并于当年10月生下一子。2018年,夫妻两地分居,男方在广东广州,女方在湖南株洲一家足浴店打工。
打工期间,女子唐与同样在足浴店打工的朱某同居。唐隐瞒了自己已婚未离婚的事实。同居期间,女方还去朱某家见过男方父母,男方父母也给了红包。这一切,远在广州的董都被蒙在鼓里。
2020年,唐怀孕了。当年6月,唐回到丈夫董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住处居住。七个月后,唐生下一个男孩。董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当年2月在广州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董为孩子亲生父亲”。2021年3月,唐将孩子带到株洲,朱配合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支持朱为孩子的亲生父亲”。
2021年6月,董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朱犯重婚罪。法院随后作出刑事裁定,驳回董对朱的起诉,董提出上诉。2021年8月,株洲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20日,董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移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董说,2020年唐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营养品、童装都是他购买的。2021年1月,唐某生育期间的费用全部由董某支付,朱某与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行为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且朱某事后多次用言语挑衅董某。董要求被告朱赔偿其在唐怀孕、生育期间所花费的费用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人朱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但被告朱提交了书面答复。
被告辩称,其不知道唐某之前没有离婚,且多次给唐某转账。孩子出生后他只见过一次,孩子也没跟他姓。法院认定重婚罪不成立,所有行为都是唐自己的,都应由唐自己承担。“女人连自己的孩子是谁都不知道,就算不离婚也要躲着所有人。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法院:医疗、生活、营养费用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一、夫妻作为唐某的合法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当承担唐某在怀孕、生育期间所支付的营养费、医疗费、生活费。但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非法同居并怀孕,且唐某怀上的胎儿并非原告所生,故原告承担唐某怀孕期间的生活费和营养费有违伦理常识,而被告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虽然原告没有提交生活费和营养费具体支出的证据,但这些支出是必要的。故法院判决部分怀孕五个月,生活费和营养费合计按每月3000元计算,计15000元,由被告承担50%,即7500元。原告为唐的产检及分娩垫付的医疗费共计14834.08元,与胎儿的出生有密切关系。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支付上述费用的一部分,故上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50%,即7417.04元。上述费用未支付部分,由于原告与唐未离婚,且原告未起诉唐,其财产仍为共有,故原告应自理,与唐协商解决。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唐为朱购买的各种物品款8148元。有足够证据证实,唐为被告购买的黄金吊坠、手表等相关物品,价值共计2610元,应当认定为唐从原告与唐的共同存款中支付的费用,且所购财物未经原告同意赠与第三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共有关系。上述赠与无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部分支持2610元。
3.鉴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唐作为原告的妻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正是唐的不忠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明知唐已结婚但未离婚,故意与唐同居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抚慰金无事实依据,法律上无证据,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日,本院一审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朱赔偿原告董医疗费7417.04元、生活费及营养费7500元、财产损失2610元,共计17527.04元。同时驳回原告董的其余诉讼请求。
编辑:谭俊图片编辑:乐宇峰
本文标签: 小三得了精神病需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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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4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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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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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1:28:55 回复
处居住。七个月后,唐生下一个男孩。董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当年2月在广州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董为孩子亲生父亲”。2021年3月,唐将孩子带到株洲,朱配合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支持朱为孩子的亲生父亲”。2021年6月,董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朱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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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9:40:43 回复
08元,与胎儿的出生有密切关系。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支付上述费用的一部分,故上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50%,即7417.04元。上述费用未支付部分,由于原告与唐未离婚,且原告未起诉唐,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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