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2
[案例]
2013年10月4日,原告亲属龙某培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桂林行驶至某县城,行至321国道某路段时,与被告人黄某平驾驶的中型面包车“桂哈某某”在道路右侧相撞,造成龙某培死亡、两轮轻便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龙某培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平负事故次要责任。龙默培,农业人口,1943年出生。他与原告曾某兰(1943年出生)为夫妻关系。他们有六个孩子,也就是其他六个原告。出事前,种植是收入来源。本案中,启源告知被告赔偿其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其中曾某兰以龙某培有劳动能力,需要用子女赡养其体弱妻子为由,向被告索赔6925.7元(4878元×10年÷7人)。被告以原告亲属已年届七旬,需要子女赡养为由,拒绝赔偿被赡养人生活费,原请求无根据。
[不同意]
曾某兰能索赔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吗?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因一方死亡导致另一方弱势者失去赡养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是夫妻双方均年满70周岁,有几个子女,均已成年,有经济来源。夫妻双方都应该赡养子女,尽赡养义务。因此,妻子不应以丈夫死亡为由,要求其赡养人支付生活费。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根据本案分析,龙某培、曾某兰在事故发生时均年满70周岁,均超过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扶养义务”的规定,龙某培和曾某兰均应由其成年子女扶养,曾某兰不符合“被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且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规定。因此,曾某兰要求被告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曾某兰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赔偿波及配偶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有法以后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热情的邻居
2022-03-14 04:29:50 回复
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根据本案分析,龙某培、曾某兰在事故发生时均年满70周岁,均超过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扶养义务”的规定,龙某培和曾某兰均应由其成年子女扶养,曾某兰
逍遙浪子
2022-03-14 05:11:46 回复
[案例]2013年10月4日,原告亲属龙某培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桂林行驶至某县城,行至321国道某路段时,与被告人黄某平驾驶的中型面包车“桂哈某某”在道路右侧相撞,造成龙某培死亡、两轮轻便摩托车受损的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