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8 | 评论:2
作者:德和恒商事纠纷解决-杨光明、曾强
“执行难”一直是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顽疾,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也在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拓宽执行措施,试图解决“执行难”问题。此外,为强化生效判决的执行效力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威,2001年12月29日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不执行罪”),即“有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且情节严重”从此,拒不执行罪似乎成了约束“执行难”问题的终极“杀手锏”。 而且从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到地方省市公检法系统层面,都出台了比较完备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指导性文件,用于后续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罪的认定和适用。但从笔者办理的案件和检索情况来看,拒不执行罪的实际适用并不像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那样频繁,其实际认定和举证也存在困难。本文试图对拒不执行罪的司法认定规则及其在执行实践中的运用进行梳理和总结,希望为陷入“执行难”的债权人开辟新的执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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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罪的规定来看,拒不执行罪的构成要件非常简单,即: (一)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能力;(2)客观上实施了拒不执行罪;(三)情节严重的。但仅凭这三个简单的要素,在实践中很难应用和把握尺度。比如,拒不执行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哪些行为可以视为拒不执行判决?因此,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
首先,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范围,即仅“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支付令的裁定、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依法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事实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这一解释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2000年12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批复中就明确了这一点。
其次,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明确了“虽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即: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但在拒不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进一步细化了上述第(五)项的兜底条款,列举了八种“其他严重情节”,即: (一)拒不报告或者虚报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等消费命令等。,被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指使、收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绝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或者票证,或者拒绝迁出房屋、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执行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五)项至第(七)项均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止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被执行人,损毁、抢夺执行案件资料、公务车辆及其他执行设备、被执行人衣物、公文等。,以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基础上,关于拒不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罪的主要范围,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保证人以及其他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拒不执行罪的自诉和管辖,明确规定拒不履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属于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拒执罪的实务应用及一些疑难问题(一)拒不执行罪的处理机制和管辖范围
根据拒不执行案件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拒不执行罪的处理方式有三种:(1)执行法院发现拒不执行的犯罪线索后,执行法院将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最常规、最优先的拒不执行案件处理机制;(2)在执行法院未移送拒不执行罪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取拒不执行罪的相关证据材料,自行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3)执行法院不移送案件,或者法院移送案件后,当事人自行起诉,公安机关未收到申诉材料或者收到材料后60日内未答复,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无论是上述三种机制中的哪一种,拒绝犯罪的管辖法院一般都是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标准指引》中规定,拒不执行犯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暴力抗拒执行,侮辱、殴打、抢夺执行材料和设备的,也可以由犯罪发生地的基层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藏匿和转移财产的认定和规模保证
表面上看,似乎很容易认定有履行财产转移义务的人的行为,但在实施实践中有许多不同的情况需要注意。首先,实践中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列举了9种“隐匿、转移财产”的具体行为供参考,具体如下: (一)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或者转移财物、车辆的;(2)银行账户有大额收支;(3)新建、扩建和高档装修房屋;(4)为子女结婚消费、赠送大额礼金;(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6)支付高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七)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的;(8)在星级以上的夜总会、高尔夫球场、酒店等场所高消费;(9)通过夫妻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中,情况(1)和(9)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其次,不是有履行义务的人,只要实施了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就要以拒不履行定罪处罚,最终还是要看判决、裁定能不能执行。比如法院查封房产等不易变现的资产,足以覆盖所有债务。虽然被执行人转移其他现金,或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拒绝交出汽车等其他易于变现的财产,但由于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未达到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程度,不应认定为拒不执行罪。
(3)如何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如前所述,拒不执行罪的构成要件中有“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最高法院关于拒不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据笔者检索,一些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已经给出了一些原则或具体的判断标准。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采用的是原则认定标准,其中“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被认为是拒不执行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司法判决的权限和执行力,与执行标的的数额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行为人未履行的标的的数额和未履行部分的比例,不影响本罪的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执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标的数额特别少,则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考虑“情节严重”的主要因素是行为的手段和行为的后果。
相反,200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拒不执行的不同,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数额标准: (一)被执行人或者保证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将已经担保的财产转移给人民法院的,个人和单位最高3万元。(二)前款规定的数额不足执行标的额或者担保额的百分之十,但该财产是被执行人和保证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故意毁损、隐匿、转移或者变相转移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交付的特定对象,致使特定对象无法交付,其价值无法得到补偿的;(四)故意损毁、隐匿、转移财产凭证、财务账簿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义务,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因妨害执行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指引》,对“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也有类似规定,即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或者故意损毁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照自然人数额2万元以上、单位数额20万元以上控制;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值5 0%以上。
(四)拒不执行是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判断标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关于拒不执行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多种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犯罪的行为都规定了因拒不执行而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结果要件。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执行法院对这一要素的理解与立法目的不同。一般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思维——只要判决、裁定最终得到执行,就不会认定为拒不执行罪。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与立法目的不符。
如前所述,拒不执行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所以,“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要从执行法院的角度看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执行法院的司法权威。在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第478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认为“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的角度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不能从债权人最终是否实现债权的角度理解”。当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通过法律强制措施继续执行或者根本无法使用法律强制措施时,即使债权人通过再起诉等方式最终实现了债权,,仍应认定“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可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类似观点也出现在多个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中。如前述上海高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认为“判决、裁定不能执行”。包括所有不能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也包括部分不能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判决和裁定的最终不可执行性和临时不可执行性。如前述江苏高院发布的通知中也称:“人民法院在拒不及时有效执行判决、裁定后,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使判决、裁定能够执行的,不影响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认定。”另外,从笔者检索的关于拒不执行的刑事判决书来看,大部分刑事审判法院持相同观点。
三、拒执罪的实务应用现状及一些建议由于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执行法院的移送、公安机关的受理和侦查等数据,笔者对拒不执行罪的刑事判决书进行了检索,发现拒不执行罪实际适用的现状大致如下:从2002年开始,拒不执行罪的判决数量缓慢上升,但在2017年突然急剧上升,仅当年判决的案件数量就达到26194件,甚至超过全部案件的50%;此后,案件数量骤降至之前的常态。如下图所示:
此外,拒绝犯罪的案件数量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在所有检索到的裁判文书中,仅河南省的数量就达32756份,占比超过60%。而其他地方法院的拒执案件数量很少,从2000多件到2件(西藏)不等,一般都在1000件以下,而笔者所在的广东省只有570件。可以看出,除河南省外,其他地方法院在处理拒不执行罪上相对更为谨慎,或者也许是这些地区的执行法院在移送拒不执行罪上更为消极。在笔者办理的类似案件中,除了上述因素外,执行法院一般以判决最终能否执行为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罪。除此之外,拒不执行罪犯罪线索收集难、执行法院办案压力大也是影响法院移送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此外,在一些地区,公安机关更倾向于以拒不执行罪处理,而不是受理被执行人的申诉,有的甚至只受理执行法院的移送。这种切实可行的处理机制也是拒不执行罪在实践中不被频繁适用的原因之一。
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认为,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能够充分实现才是最终目的。因此,无论是现有强制执行措施的民事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失信、限制消费令等。,或者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定罪处罚,只要被执行人能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就是有效的执行措施。因此,在民事执行实践中适用拒不执行罪应当作为一种威慑手段,迫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这也可能与拒不执行罪的最终立法目的相同,即即使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也可以酌情减轻甚至免除不予定罪的处罚。
四、结 语拒不执行的刑罚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执行实践中,只要不严重妨碍或抗拒执行,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执行法院,都倾向于将达摩克利斯之剑视为悬在被执行人头上的巨大威慑力,同时通过各种民事执行措施,实现民事和刑事诉讼并举,以达到还债的目的。在笔者办理的类似案件中,也是这样践行这一理念的。希望本文的梳理和研究能为仍处于执行困境的债权人提供更多的帮助。
文章来源:德和恒商业纠纷解决
本文标签: 拒执罪可以追加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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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贪财不好色
2022-03-14 04:58:33 回复
,逃避执行。其中,情况(1)和(9)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次,不是有履行义务的人,只要实施了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就要以拒不履行定罪处罚,最终还是要看判决、裁定能不能执行。比如法院查封房产等不易变
诡秘之人
2022-03-14 12:10:38 回复
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关于拒不执行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多种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犯罪的行为都规定了因拒不执行而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结果要件。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执行法院对这一要素的理解与立法目的不同。一般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思维——只要判决、裁定最终得到执行,就不会认定为拒不执行罪。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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