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3 | 评论:3
北京冬奥会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奥运健儿们正以酷炫的方式跳跃空驰骋,让大家参与冰雪运动的热情高涨。但是,滑雪毕竟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滑雪者在体验滑雪带来的快节奏快感时,如果意外发生,造成滑雪者本人或他人受伤,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界定?应该赔偿哪些损失?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3日,王在某滑雪场雪道上正常滑雪时,被从其身后滑落的宋撞倒。王随即到某医院创伤骨科急诊科诊治,确诊为左膝关节扭伤,膝关节韧带损伤。他请了两周假。后来又先后去了B医院和C医院的运动医学科。
案发后,宋到王某家中探望,并支付王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后王某向宋某主张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宋某不同意,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宋某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滑雪场事发视频显示,当时王某在滑道上缓慢正常滑行,宋某从王某身后冲下,导致王某摔倒受伤。故宋作为侵权人,应对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宋应当向王支付的具体赔偿金额。根据王某提供的多份医院诊断证明,仅事发时某医院给他开了2周的请假证明,其他医嘱均未显示其请假,故法院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认定王某的延误工期为2周。根据王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和因伤实际减少的工资、补贴收入,法院判决其误工费为6500元。法院不支持支付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为医嘱中没有强化营养的强制规定。王某要求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宋支付王误工费6500元,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王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指令二中院再审。
再审期间,王提交了新的证据,其2018年2月14日到三院就诊时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和药品处方。其中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并写明:“左膝内侧副韧带固定4周,随访指导恢复。”此外,王提供了其雇主出具的出勤统计表,该统计表显示其总共有22.5天病假。
认为是在滑雪过程中,宋从王身后滑倒,将其撞倒,导致王受伤。该事故系宋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宋某有过错,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王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误工费进而确定其误工费。根据王提供的证据,显示王的病假时间为22.5天,且病假时间均发生在医生休息期间。因此,王因事故损失的时间为22.5天。因王某要求宋某赔偿误工费15806.9元,未超过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因病假减少或免除的税前收入数额,法院支持王某的再审请求,判决宋某赔偿王某误工费15806.9元。
法官声明
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所以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王某正常缓慢滑行过程中,宋某从王某身后滑落并将其撞倒,因宋某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此外,根据国际滑雪联合会发布的“滑雪十大安全标准”,宋作为后方滑雪者,违反了选择安全路线的原则,侵犯了前方滑雪者王优先使用雪道的权利。故宋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委提示
第一,滑雪者要防范运动风险,注意自身安全。选择合规的场地,不要越级,不要滑雪。初级滑雪者尽量避免在中级或高级雪道上滑雪。上下车缆车时,注意安全和秩序,不要推挤和打架。
二、没有滑雪经验和技能的“小白”单板滑雪爱好者应认真学习安全法规,佩戴头盔等护具,尽量避免单独滑雪,在教练指导下进行训练,合理评估自身能力后选择合适的雪道和滑雪器材。
第三,要时刻注意场内的动静,及时避免碰撞。滑雪时要注意预警和避让他人,确保不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
第四,如果意外发生,除了积极治疗外,还应注意保留证据,如: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收集保存各种票据,包括滑雪场门票、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护理合同及发票、请假证明、交通费票据等。,以防维权。
本文标签: 车祸轻伤赔偿2万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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