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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通知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15种法定语言之一。它的制作和处理一直被人们津津乐道,在使用过程中也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近笔者应邀到一个单位做了一个关于公文写作和处理的讲座。在翻阅


特此函告是什么意思(“特此通知”的用法和技巧)

通知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15种法定语言之一。它的制作和处理一直被人们津津乐道,在使用过程中也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近笔者应邀到一个单位做了一个关于公文写作和处理的讲座。在翻阅单位历年的“文件汇编”时,发现每个通知的末尾都有一个“特此通知”。那么,这样做对吗?不合适或者不正确怎么办?

一、标注“特此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此通知同此令,此通知,请批示,此信发给你们,望立即答复,此通知已发,此答复已发,请认真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执行等。申请文本中的关闭词有两种:一种是无意义的,比如字母中与“知止”连用的“敬礼”只是一种敬语;一种是有实际意义的,如公文中的结束语,用来表达愿望,提出要求,或重申强调。

通知中使用了结尾词“特此通知”,一般有以下作用:

首先是重视。说明正文内容后,发证机关郑重以“特此通知”结束全文,可见通知事项十分重要,发证机关高度重视;也是公文庄重严肃性的体现。二是强调。《现代汉语词典》对“特此”的解释是“公文、信函,表示某事在此特别通知、宣布、告知等”。通知的结论是“特此通知”,既表明了签发机关的高度重视,也有要求收件人特别注意、认真执行通知的意图。第三,是写作结构的需要。公文结尾,要求简明扼要,注意呼应开头。然而,公式化的公文特殊词语的结尾方式,约定俗成,形式固定,只是公文结尾的一种常见形式。有了“特此通知”,即使通知有了“尾巴”,正文在结构上也就完整了。

二、“特此通知”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特此通知”在实际公文活动中的使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滥用。就像我见过的单位,每一个通知都用“特此通知”,少数可能是合适的,大部分可能是多余的。第二,位置不对。有的放在正文后下一段的顶端位置,有的放在正文后下一段的中间或右边位置,有的甚至直接放在签发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的上方。第三,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特此通知”后是否应该使用标点符号,学术界存在争议和争论,在实际使用中造成了严重的混乱:有的使用标点符号,有的不使用标点符号;有的用句号,有的用感叹号;有些甚至用粗体突出显示。

  三、“特此通知”的正确使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使用这个通知呢?这里需要澄清以下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我们需要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用?简短、清晰、简洁、准确是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所以“特此通知”的使用要遵循这样一个原则:能不用就不用,能用就用。一般来说,在下列情况下,不必使用“通知”。

1.一般不用于打印转让通知。这主要是指批转文件的通知和印发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这种通知讲究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需要赘述。示例:

国务院

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2013年3月23日

2.在正文的开头,已经说明了“特此通知……的信息如下:”一般是不需要的。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同时也是为了让文笔显得短小精悍,达到得约得物的效果。绝大多数通知都是这种情况,所以大部分通知不需要写具体的结论。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开头的表述是“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所以结尾没有使用或者可以使用。

3.通知本身已经有了结尾部分的一般用法。《通知》的结束语除了使用“特此通知”这一专门用语外,还常用以下三种方式。(1)总结性结尾:总结全文以深化观点,加深读者印象;(2)希望结局: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展望未来,激发斗志;(3)说明结束:说明生效及实施时间、适用对象及相关事项。如果已经通过这些方式完成了通知,就不需要在后面再写“特此通知”。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8号)的结尾是这样写的: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安保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度过节日。这里是希望结局,后面就不用具体结局了。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正文的目的和内容,可以用“特此通知”作结论。在这种情况下,通报的事项比较重要,如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调整、预决算执行完成情况等。有时,它也可以用于保持官方文件的结构完整。示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牟等7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渝府民[2006]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200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决定:

特此函告是什么意思(“特此通知”的用法和技巧)

任命

牟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正局级);

钟岩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张伟、李习安为重庆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流亭是重庆邮电大学的校长。

借口

牟的重庆文理学院院长职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陈柳婷;

聂能是重庆邮电大学校长。

特此通知

第二,“我特此告知”该标志位于何处。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就是在文末的下一行前面标注缩进两个字的位置。其他如中心、右侧或发证机关名称正上方,都是错的。

三、“特此通知”后标点符号的使用。首先要明确的是是否标注标点符号。虽然这是一个鸡毛蒜皮的问题,但它不仅涉及到公文的规范化,还涉及到语言的规范化,所以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消除人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困惑。我觉得加标点符号比较好。原因如下:

一方面可以用现代汉语的短语和句子这两个概念来解释。黄伯荣、廖旭东主编的《现代汉语》指出,短语是一组不需要句调就可以进行语义和语法搭配的词,是造句的备用单位,大多数短语和句调都可以成为句子。句子是有句调的、能表达相对完整意义的语言单位。可见,是否有句调是短语和句子的主要区别。那么“特此通知”的具体结尾是短语还是句子呢?如果是短语,不需要加标点符号;如果是一个句子,自然要加上标点符号。《现代汉语词典》对“结束语”的解释是:“一篇文章或正式讲话结尾的结论性段落。”武新元先生在《公文正文三要素及公文正文格式介绍——公文写作初读》中也明确地把结尾句称为:“‘特此XXX’结尾句是公文中常用的。”“特此通知”是公文的结论,毋庸置疑;同时又是作为一个句子甚至是一个独立的段落出现的,所以在句末加标点符号是很自然的。

另一方面,可以从其他结束语后标点符号的用法来说明。公文中除了许多由单个短语构成的特定结尾外,还有许多由两个短语或从句构成的特定结尾,如“以上请求是否正确,请指示”、“否,请回复”、“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给……执行”、“是否正确,请回复”等。在实践中,这些结束语在两个短语或从句之间用逗号隔开,在句末用句号隔开。这既符合语言规范的要求,也成为惯例,大家普遍没有异议。既然这些结束语后面可以而且应该加标点,为什么不在“特此通知”后面加标点呢?加了有什么不好?加标点真的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不简洁吗?

在明确了“特此通知”后是否要加标点符号的问题后,还要解决加什么标点符号的问题。我们知道,句子分为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句末标点一般用句号、问号或感叹号。“特此通知”后面用问号显然不合适,因为它没有疑问,所以只能用句号或感叹号。在实际工作中,人们的困惑在于用句号还是感叹号。在我看来,“特此通知”的意思是“特别在此告知”或“特别在此告知”。它没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不符合表达的要求,所以用句号比较合适。实践中,很多单位的公文其实都是这么标注的。(摘自应用写作)

本文标签: 函告是什么意思 有法律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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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桀骜公子

    桀骜公子

    2022-03-12 20:25:28    回复

    ,位置不对。有的放在正文后下一段的顶端位置,有的放在正文后下一段的中间或右边位置,有的甚至直接放在签发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的上方。第三,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特此通知”后是否应该使用标点符号,学术界存在争议和争论,在实际使用中造成了严重的混乱:有的使用标点符号,有的不使用标点符号;有

  • 时光尽头的恋人

    时光尽头的恋人

    2022-03-12 20:49:30    回复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开头的表述是“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

  • 苏承苑伦

    苏承苑伦

    2022-03-12 17:31:02    回复

    我懂

  • 包寒航士

    包寒航士

    2022-03-12 17:31:02    回复

    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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