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1
律师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有人说,爱一个人,就让他成为律师。律师可以帮助司法,赚很多钱。如果你讨厌一个人,就让他成为律师。律师离不开学习,而且是终身学习。除了办案,他只是在学习,让学习治好他。
律师要学的东西太多了,从熟悉各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到撰写各种文书,到谈判技巧,到与人打交道的礼仪等等。
律师是适用法律的人,要从实践和审判中学习,掌握审判思维,为自己以后的办案打好基础。
-以下是学习内容-。
刘与杜铁军的其他合同纠纷。2009年9月25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杜铁军不服,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3)海民审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新组成的合议庭再审。本院经再审,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海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6)冀03 10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我院提审。提审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铁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刘诉称,2004年初,他和另一个朋友侯义德打算购买煤炭,但他们没有办法找到煤源,所以他们找到了杜铁军,因为杜铁军一直在做煤炭生意,侯义德和杜铁军是朋友。于是,他和侯一德共同与杜铁军协商购买煤炭,杜铁军经过协商同意为他和侯一德购买煤炭。2004年5月6日,刘出资150万元,侯义德出资450万元,共计600万元,交付杜铁军,委托其为其购买煤炭。杜铁军为他和侯义德开了收条,承诺钱一周送到,两周不到,600万现金全部退还。交付期满后,杜铁军既不交付煤炭,也不退还煤炭款。经多次催款,杜铁军于2004年7月10日退还其煤炭款2万元,剩余款项148万元至今未退还。因此,我们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杜铁军退还购买煤炭款148万元,并按照2004年7月10日至杜铁军全额退还购买煤炭款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杜铁军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初,刘与他的另一个朋友侯义德打算购买煤炭,但刘和侯义德没有办法找到煤炭来源。刘、侯义德和杜铁军是朋友。因为杜铁军一直做煤炭生意,后两人找到杜铁军,让他帮忙买煤。经过商量,杜铁军答应帮刘和侯义德买煤。2004年5月6日,刘出资150万元,侯义德出资450万元,共计600万元,交给杜铁军委托杜铁军购买煤炭。杜铁军给刘和侯义德开了一张收条,上面写着:“今收到侯义德和刘购买煤炭款人民币600万元整。从交通银行河北街支行开出两张面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汇票,为其购买2万吨(一船)煤炭。钱一周内送到,两周内没有送到。现金退还600万元。侯义德、刘将的钱款汇至交通银行河北街支行。《特别证据》,杜铁军于2004年5月6日制作在杜铁军收到购煤款两周后,刘既没有收到杜铁军返还的煤款,也没有收到杜铁军返还的购煤款。经多次催款,杜铁军于2004年7月10日退还刘2万元,剩余煤炭款148万元经多次催款未果。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杜铁军返还购煤款148万元,并按2004年7月10日至杜铁军全额退还购煤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杜铁军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出资150万元委托被告为其购买煤炭,被告收受原告150万元后,并未为原告购买煤炭,也未将购煤款返还原告。被告收到原告的购煤款后,未履行承诺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剩余购煤款148万元及2004年7月10日至全额退还购煤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杜铁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煤炭货款人民币148万元一次性返还原告刘,被告杜铁军按2004年7月10日至全额退还煤炭货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刘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20元,由被告杜铁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刘开办自己的酒吧时,杜铁军谈的是煤炭。他说东北可以买煤,南方的客户要煤,就是缺资金。因为杜铁军是侯义德的朋友,他出了150万,侯义德出了450万,准备600万委托杜铁军买煤。并以银行汇票的形式把钱给了杜铁军。原审被告杜铁军向原审原告刘、侯义德出具收据。收据内容为:“今收到侯义德、刘购买煤炭款人民币600万元整。这张汇票是从交通银行河北街支行开出的,面值300万元人民币,为他们购买了2万吨(一船)煤炭,一周和两周内交货。《特别证据》,杜铁军于2004年5月6日制作因本人未在东北购买煤炭,杜铁军支付了2万元路费,剩余148万元未退还,故诉请杜铁军偿还剩余148万元煤炭及利息。
杜铁军认为收条不是自己写的。申请再审时,向秦皇岛港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2013)字第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显示,2004年5月6日的收据笔迹并非一人所写。再审期间,杜铁军再次委托法院对2004年5月6日的收条的全部内容,以及发起人的签名、指印是否为杜铁军所写、所按进行鉴定。刘在申请鉴定过程中,认可上述鉴定结论,且受理回执上的签名和指印并非杜铁军所写,故无需重新鉴定。
刘提交了两张面额为300万元的交通银行汇票记账凭证和两张金额为300万元的交通银行汇票申请表。两份交通银行汇票记账凭证显示,2004年6月7日,由杜铁军通过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河北街支行转账至太原四方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办事处,每笔300万元;两份交通银行汇票申请书显示,当日通过太原四方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办事处分别向内蒙古神华矿业分公司和山西大同支行转账300万元,收款人为杜铁军。刘想证明自己和侯义德集资的600万,有李淑英和于丽华名下的两张大额存单。2004年6月7日,他在和平街交通银行为杜铁军办理了一张银行汇票,里面有他自己主张的150万元,600万元确实给了杜铁军。当时一起去办理汇票的是杜铁军和银行的安保国。杜铁军做到了,他们和安保国在外面等着。最后两笔款项从交通银行河北街支行转到经办人员杜铁军名下,最后转到杜铁军名下。刘说,当时的收据是杜铁军给的,但收据上写的是。2004年5月6日,收据是杜铁军提前写好的。2013年他才知道收据是假的。
刘申请证人侯义德出庭。侯义德证明,2004年6月2日,他给刘两张大额存单,每张300万元,分别存入李华、李淑英名下,其中150万是刘的,其余是他自己的。他将于丽华、李淑英的身份证和存款证明交给刘,与杜铁军一起做煤炭生意。这时候,刘、杜铁军和银行的安一起去了。在和平街交通银行储蓄所,杜铁军一个人办汇款单,刘和安在外面等着。处理完后,杜铁军从包里拿出了书面收据,交给了刘。后来,刘把收据的事告诉了。杜铁军说这家银行不行,他们三个去了河北街支行。杜铁军一个人干,刘和安在外面等着。后来我才知道,不是他干的。2013年,法院查明,杜铁军将于丽华、李淑英名下的大额存单以现金形式转入太原四方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后杜铁军于6月7日办理了两张汇票,一张给大同工商银行,一张给内蒙古神华矿业公司,杜铁军多次将款项转为现金。2004年6月,杜铁军、石凤兰和赵红去鹤岗买煤,但没有成功。刘要求返还150万元。几经交涉,杜铁军称将148万元汇入迁安银行,2万元作为差旅费给了石凤兰。7月15日被海关扣留后,他告诉海关这148万元是刘的。这笔钱是杜铁军的弟弟杜铁英从迁安银行转到鄂尔多斯煤矿工商银行的,收款人为杜铁军。海关缉私局冻结了这笔钱。侯义德说,以李淑英、余丽华的名义存钱,是为了避免在职经营的嫌疑。因为刘和杜铁军不熟,他先给了侯义德150万元。
刘提供了于丽华的证人证言、李淑英的儿子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将身份证借给侯一德开户,证明其母亲李淑英已经死亡。在余丽华的证言中,“后来才知道他存了300万的大额存单去买煤”。
杜铁军质证称,刘所说的收条是事先写好的,不成立。由于该货物是由刘本人交付的,该过程无法事先预测和控制,因此事先伪造收据的行为不成立。太原四方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办事处常年煤炭运销业务繁忙。上述600万元是公司的业务,开具给杜铁军的银行汇票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侯义德对刘有意思,刘与侯义德之间的金钱交易、侯义德与余丽华、双淑英之间的金钱交易证据不足。仅听取了余丽华、高建华的证言,未到庭作证。证据的形式是非法的。高建华的母亲李淑英已经去世,高建华不能为她的母亲作证。
刘的妻子史凤兰在法庭上作证说,2004年6月,她和杜铁军到黑龙江鹤岗、皮口等地购买煤炭,由的妻子陪同,杜铁军携带汇票600万元。到鹤岗后,我把钱存在鹤岗工商银行,没有在鹤岗办业务。后来,我去了皮口,杜铁军的朋友小谢接待了我。杜铁军把钱存在皮口工商银行。后来和老侯沟通后,我要求退出。回到家,我向杜铁军要了两万块钱作为路费。剩下的148万元,杜铁军说不能提现。他可以把钱转到他弟弟在迁安的杜那里取现金,但后来联系杜,他说没钱给他打电话。
杜铁军追问,东北不存在两边买煤的情况。双方的业务往来和金钱往来只是个人陈述,没有证据。石凤兰和刘是夫妻,两人都有利害关系。
刘于2008年11月12日提交了的证人证言:2004年5月底,我和石凤兰、杜铁军去鹤岗买煤,我和他一起去的是会计。石凤兰携带个人汇票600万元。这600万和杜铁军没关系。
杜铁军质证称,证人赵红的证词与石凤兰的陈述相矛盾。
刘提交了2003年至2006年交通银行存款单的详细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支出150万元用于煤炭经营。杜铁军不同意,认为明细没有显示是谁的账户,钱的流向。
刘提供了2013年6月杜铁军与侯义德的网上电话录音,用以证明杜铁军说服侯义德作伪证,试图否认其欠刘150万元。提供史凤兰、皮口的电话录音,证明杜铁军欠刘150万元。杜铁军质证认为,这两段录音没有原始载体,侯一德的录音无法分辨自己的声音,不认可其真实性。小谢含糊的录音不能证明杜铁军欠刘钱。
刘提交杜铁军于2004年9月6日因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被石家庄海关缉私局网上通缉,用以证明2009年起诉该案时,海关已经撤销了对杜铁军的通缉令,以免其东躲西藏,对一审起诉、保全、判决是知情的。杜铁军的质证被通缉是真的,但刘的证据没有显示撤销日期,实际上是2011年撤销的。
对于本案收条中提到的450元煤款,侯义德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侯益德出庭作证时表示,当时不知道杜铁军和钱在哪里。另一方面,他不想和杜铁军翻脸。他没有任何工资收入,也没有钱支付诉讼费,所以没有起诉。
刘和侯义德说,他们委托杜铁军购买煤炭。除了收据,他们之间没有任何买卖合同或委托合同,也没有任何关于货物数量、质量、价格、运输和报酬的书面约定。
侯义德和杜铁军是朋友,而刘和侯义德是朋友。史凤兰和刘是夫妻。
杜铁军与侯义德有经济往来和纠纷,但杜铁军说都是处理的,与案件无关,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以上收据、银行汇票记账凭证、法院笔录等。是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刘起诉杜铁军拖欠其购煤款。除了收据,他没有提供买卖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运输、报酬等任何书面证据。杜铁军办理了600万银行汇票,转了600万到自己名下,这是事实。然而,收到这600万元的唯一收据并未注明刘和侯义德各出资多少,刘出资150万元也只是利害关系人侯义德的证言。收据上刘的名字也写成了刘;收据内容不是杜铁军写的,指纹不是杜铁军按的,收据是假的。因此,该收据不予认可,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我,撤销(2009)海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20元,由原审原告刘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刘申请证人侯义德、何、出庭作证,证明杜铁军骗取侯义德600万元,不存在杜铁军、侯义德、刘买卖煤炭的事实。
侯义德的证人证言与原审证言一致,证明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其与杜铁军无经济往来,不欠杜铁军任何款项。杜铁军转来的600万元是他与刘的共同存款,其中刘有150万元。
他说他不认识刘和侯义德。2004年5月左右,杜铁军曾经给他看过一张收据,上面大概写着刘、侯义德给杜铁军600万元买煤,杜铁军让他买一个煤炭经营许可证,但买了许可证后就联系不上杜铁军了。直到2014年3月左右,杜铁军找到他,给他看了一张“与侯义德恢复经济纠纷过程”的图片,并说刘给他划拨了50万,他要去海港法院受审。并让他在杜铁军事先准备好的一张打印好的证言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证词的内容是,侯义德大概欠了杜铁军三万吨煤。杜铁军当时说可以拿到托运人的证明,但是杜铁军在海港法院开庭前没有带任何货票,何也没有去法院作证,所以这个由何签名的证言无效。何已向海港法院和公安局刑警队反映了这一情况。
根据的证明,2013年5月,杜铁军找到他,给他看了一份《与侯义德恢复经济纠纷过程》,并说刘拿了他50万,他准备去海港法院开庭审理。杜铁军说,侯义德指使刘用假发票骗他的钱。真实情况是侯义德欠他买煤的钱,600万是侯义德还给他的钱。当时我说侯一德买煤,你杜。已签字的证言无效,我也已向海港法院和公安局刑警队反映了此事。
刘对上述证人的证言进行了质证,称该证言可以证明杜铁军与侯义德没有买卖煤炭的行为,杜铁军称其所得600万元系侯义德所欠的说法是捏造的。
杜铁军对上述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称原证人何、、的证言属实,但该证言不属实。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杜铁军在再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证人李书楼、聂培华、乔、何、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杜铁军于1997年前后在塘沽港拿了一批煤炭,这批煤炭是通过侯益德买卖的。
刘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称对李书楼、聂培华、乔的证言不予认可,证言系书面打印,证人未到庭接受讯问。贺、的证言,经公安机关调查和本案庭审陈述,证明杜铁军提供的上述二人的证言是虚假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以秦海法函(2015)2号文将刘或杜铁军涉嫌诈骗一案移送秦皇岛市公安局。经调查,秦皇岛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30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发送了一份答辩状,内容如下:1。小票的鉴定:因为小票是刘提供的,据说是杜铁军给的。因此,笔迹鉴定只能针对刘和杜铁军。杜铁军的笔迹鉴定结果已提交海港区法院。我提取了刘的笔迹,由于时间久远无法辨认。所以无法证明收据归谁所有,所以无法确定谁涉嫌诈骗。
2.600万元的归属:杜铁军将600万元汇入太原四方达能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和平街支行秦办事处。侯义德名下有一笔2004年8月26日到期的存款60万元,为余丽华。如李淑英,2004年8月26日到期存款60万,2004年2月27日到期存款200万,80万,200万,共计600万。侯义德把余丽华和李淑英的身份证交给了杜铁军。杜铁军于2004年6月1日从余丽华处提取60万元,李淑英分别支付60万元、200万元、80万元、200万元。李淑英和余丽华认识侯义德,杜铁军不认识。
3.侯益德欠杜铁军煤款:杜铁军诉称侯益德于1997年10月欠煤款750万,但经核实,并无证据证明侯益德欠款。侦查员两次去太原找张海燕后,太原武警学院并没有张海燕这个人。杜铁军说,这个人在张海燕已经病死了。
2015年10月19日、21日,、何来我局反映情况,确认杜铁军让、何作伪证,证明在天津码头看到大量煤炭。后和何要求杜铁军出具相关票据,但杜铁军没有。他肖剑想要得到休假证明并销毁它。李永健证明了他没有拿回它。他还在杜铁军那里。
4.杜铁军用钱购买煤炭:杜铁军、侯义德、刘谈及购买600万煤炭一事,经查证属实。2004年6月,杜铁军带领史凤兰、赵红到黑龙江鹤岗用600万元汇票购买煤炭。双方都承认买煤,600万汇票于2004年6月21日转到鹤岗工农支行,即现在的中国工商银行。同年7月12日,杜铁军将这笔钱转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支行,用于购买煤炭,然后从东港市乘船前往。根据谢瑞军的电话录音,杜铁军去丹东东港市找这个人,是因为他想让煤炭从东港港走。后来因为车皮贵,审批难,就不在鹤岗采购煤了。按照侯益德的要求,7月13日,杜铁军在迁安打了148万到刘启发名下,14日,刘启发又打了148万,还给了杜铁军。根据侯一德2004年7月25日和8月6日在看守所的笔录,刘启发就是侯一德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大世界门口买的身份证。2004年7月15日,侯义德因走私被石家庄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7月21日,杜铁军电话通知内蒙古鄂尔多斯工商银行东港东健支行汇款595万余元。因此,侯义德、刘认为杜铁军涉嫌诈骗案证据不足。先是双方开始各执一词,既没有书证,也没有人证,只有杜铁军拿了侯一德600的事实。二是杜铁军将595万元现金汇往内蒙古鄂尔多斯。我们的调查人员两次去鄂尔多斯核实595万元的去向,但银行只查到了杜铁军账户153万元的冻结信息,其他款项去向不明。
5.从现有证据看,杜铁军涉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还查明,刘于2003年8月26日持的尾号为99004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取款120万元。同日,银行分别以李淑英、余丽华的名义存入60万元。这些存款是两张两年期的存单。2004年6月1日,杜铁军同意以挂失补的形式将两张存单转让,同时办理的另外三张存单分别为200万、200万和80万,均为李淑英和余丽华。
经审查,法庭确认了何、、侯义德当庭的证言。三名证人的证言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一致,对李书楼、聂培华、乔的书面证言不予认可。该证言的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确认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刘要求杜铁军返还剩余购煤款148万元及按照2004年7月10日至全额退还购煤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刘出资后,委托杜铁军通过侯义德为其购买煤炭。杜铁军收到刘的货款后,没有为刘购买煤炭,也没有将货款退还给刘。杜铁军将李淑英和于丽华名下的600万元转入其个人名下,其中包括刘的出资。本案“收条”虽非杜铁军所写,但从证人证言、刘的银行卡流水走向以及李淑英、于丽华名下的存款流水走向来看,杜铁军收受600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虽然杜铁军辩称这笔钱是侯义德买煤欠的,但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说法。这600万元资金的流向和证人证言可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有利证据链,可以确认刘的钱款数额。以上事实有我院查明的证据、事实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支持。故本院支持刘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杜铁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刘人民币148万元,并按2004年7月10日至全部返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刘支付逾期利息。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2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0元,共计41240元,均由杜铁军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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