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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 案例索引:李明与前海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635号】判决要旨: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确认请求,必须具有维权利益,否则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告知函的法律效力(【法律贴士】最高法: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否再启动“确认合同效力(有效)之诉”?)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 案例索引:李明与前海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635号】

判决要旨: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确认请求,必须具有维权利益,否则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合同关系的积极确认(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维权利益,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同利益。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李明基于该合同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因此,李明要求确认本案合同效力的诉讼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效力和履行状况的必要性,缺乏维权利益。一、二审法院先后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和上诉,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告知函的法律效力(【法律贴士】最高法: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否再启动“确认合同效力(有效)之诉”?)

(2019)最高法第46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艳芳,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前海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克孜都威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曹中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明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前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李明申请再审称:(1)前海公司出具《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及《解除合同协议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要求李明返还股权转让款,称之为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解除合同;前海公司通过刑事诉讼报案,企图认定涉案协议无效,以要回股权转让款。这些都表明前海公司对涉案协议的效力和终止时间提出了异议,但一、二审法院认为,告知函并未对涉案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错误。(二)第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协议的合同效力因通知函和李明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立案而处于不稳定状态,故李明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效力的诉讼具有可诉性和诉讼介入的必要性。一、二审法院以本案无确认诉讼,适用法律错误为由驳回诉讼。(3)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首先要确定合同的效力。但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已经履行,却避而不谈协议效力,论据和推理没有说服力。关于李明主张确认涉案协议已经终止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能就解除涉案协议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但未能查明是否存在解除涉案协议的法律和合同原因。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和上诉是滥用司法权,变相拒绝裁判,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四)帕米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帕米尔公司)在塔什库尔干县的探矿权被撤销的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前海公司与李明签订协议时,明知涉案帕米尔公司的探矿权在自然保护区内,且明知自然保护区内不允许采矿,自愿承担环保风险。目前前海公司以李明未告知涉案探矿权在自然保护区为由申请刑事立案,属于转移经济损失。有关部门刑事立案,逮捕李明,属于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破坏公平有序的商业环境。综上,李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我们认为,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是:李明提起的确认协议效力的诉讼与2015年4月1日协议合法终止是否具有诉讼利益。

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确认请求,必须具有维权利益,否则,没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合同关系积极确认之诉的维权利益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2) ... "。本案中,李明与前海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了一份涉案协议,约定李明将帕米尔公司15%的股权以3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前海公司。至2015年4月1日,李明将其股权转让登记在前海公司名下,由前海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及费用。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李明基于本合同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因此,李明的本案确认之诉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效力和履行状况的必要性,缺乏维权利益。一、二审法院先后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和上诉,并无不妥。

综上,李明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李明的再审申请。

吴建华法官

李涛法官

杨迪法官

2019年11月21日

法官助理陈中原

职员岳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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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的法律效力(【法律贴士】最高法: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否再启动“确认合同效力(有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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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小家伙不乖

    小家伙不乖

    2022-03-12 18:47:06    回复

    律错误。涉案协议的合同效力因通知函和李明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立案而处于不稳定状态,故李明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效力的诉讼具有可诉性和诉讼介入的必要性。一、二审法院以本案无确认诉讼,适用法律错误为由驳回诉讼。(3)人民法院审

  • 霸气帝王

    霸气帝王

    2022-03-12 19:45:09    回复

    不予受理。合同关系积极确认之诉的维权利益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 怪物猎人

    怪物猎人

    2022-03-12 17:39:59    回复

    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李明基于该合同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因此,李明要求确认本案合同效力的诉讼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效力和履行状况的必要性,缺乏维权利益。一、二审法院先后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和上诉,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政决定(2019)最高法第4635号申请再审人

  • 黎建龙叶

    黎建龙叶

    2022-03-12 17:22:37    回复

    wow

  • 莘羽妍琰

    莘羽妍琰

    2022-03-12 17:22:37    回复

    难为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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