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5 | 评论: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死刑复核执行程序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
石[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执行程序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该信息记入量刑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但因客观原因不能通知的除外。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程序,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辩护律师提交相关程序、辩护意见、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收集并随案移送,或者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提交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的律师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有关意见和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暂缓或者停止交付执行,但不得办理接受委托辩护手续。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受委托在判决书送达后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辩护律师。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调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如果查找后确实无法与罪犯的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犯罪分子用录音录像的方式留下遗言。
会议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记录。
第七条罪犯的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死刑执行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对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
第八条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有正当理由的,在保证会见安全的条件下,可以给予许可。
第九条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应当征得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十条会见由人民法院安排,一般在关押罪犯的场所举行。
第十一条会见罪犯的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议。
威胁、侮辱司法人员,或者故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妨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会议应有记录,并附在档案中。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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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惊叹
2022-03-12 22:43:16 回复
复核阶段,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该信息记入量刑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但因客观原因不能通知的除外。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
我们床上聊
2022-03-12 17:35:18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死刑复核执行程序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
渣爷
2022-03-12 19:12:02 回复
押罪犯的场所举行。第十一条会见罪犯的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议。威胁、侮辱司法人员,或者故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妨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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