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1 | 评论:1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涉黑案件、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以下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癫痫),男,住重庆市酉阳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XX年5月2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XX年12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住重庆市酉阳县。
XX年5月1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某某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结束了。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黄某1(另案处理)在酉阳县某街道XXX宾馆地下门市部玩老虎机。赔钱后,黄某1拒绝接受老板邹某1的退款。后谢某某、孙某某等人用砍刀砍伤邹某1的手臂和背部。
指控的证据包括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现场勘查检查记录、证人邹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邹某1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7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受马某(另案处理)之邀,帮助黄某2打架。
被害人王某1、王某2驾车至“XXX宾馆”附近时,被黄某2等人误认为是王某3的同伙。
黄某2等人驾车拦截王某1的车辆后,等人持钢管、砍刀追砍王某1、王某2,致王某1受伤。
经鉴定,王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指控的证据包括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书证。
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持凶器任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中,孙某某是从犯;孙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
另查明,孙某某于XX年5月22日以寻衅滋事罪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黄某2、王某4、马某赔偿被害人王某2的经济损失。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笔录、住院病历、鉴定意见、酉阳县人民法院XX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同案被告人黄某2、王某4、马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黄某3、唐某、黄某4、王某3。
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庭审证据和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在寻衅滋事罪中,不宜划分主从;在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中,孙某某是从犯,对其故意伤害罪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们投案自首,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罪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两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
根据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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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属于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或者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文标签: 为什么寻衅滋事不让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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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梦中遇鹿
2022-03-12 19:32:59 回复
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指控的证据包括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书证。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持凶器任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骄傲男人
2022-03-13 01:13:25 回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白马扬沙
2022-03-13 01:00:12 回复
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两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根据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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