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2
作者简介:小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在北京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后转行律师。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实行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规定劳动教养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废止后,依法正在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执行。
补码
上访者和上访者追溯到因反映诉求而寻衅滋事一案,基本上是在2013年底,全国人大废除了始于1957年的奇迹般的劳教制度之后。
此前,由于劳动教养由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并实施,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法院的司法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最长可达三年,处罚力度不弱于普通刑事处罚,因此受到承担维稳第一重担的公安机关的青睐,屡试不爽。
2013年12月,劳教制度取消后,显然仅靠行政处罚无法震慑部分上访者。所以及时补上了寻衅滋事罪。
相关判断的数据也得到证实。
边界线
客观来说,确实有一些人无理取闹,有关部门也很无奈。
几年前,信访甚至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很多人乐此不疲。每逢重大节日会议,他们就开始“逃亡”。当地部门不得不派工作组到省会甚至北京去看望他们,提供优惠,哄骗甚至欺骗人们先把他们带回来。
准确地说,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依法依规办事,自然没有问题。
目前对于非法信访,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起诉。
不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地点、不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上访,而是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群访、闹访、缠访、越级等形式,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目前我觉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我已经问过越级上访算不算非访。
信访局发布的《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和处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来访的办法》规定,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不再受理越级来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的信访不受限制。
但显然,信访局并没有把越级上访定为违法,也不可能这样做。它只是声明它不会被接受。
此外,《信访条例》第16条对此也有规定:
信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同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而且从性质上来说,后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前者连法规都算不上。充其量是个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言而喻。
依法行使信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然应该受到鼓励,不必担心所谓的“因访获罪”。无理取闹,死缠烂打,从利益角度来说不值得,很多都处于疯狂状态,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另外,对于很多非法信访,如果政府是认真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如果以上访为要挟向当地政府索要财物,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相关案例并不少见。
案例1
陈德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德福,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自治县),住威宁自治县。2018年3月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赫章县看守所。
检察院的指控
2009年2月14日,被告人陈德福富家的一头价值约7000.00元的耕牛被盗。2009年9月13日,陈德福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报警。2009年9月20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因案件未破,陈德福以案件未处理为由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要求威宁自治县公安局赔偿其黄牛损失14万元。在维护信访稳定的压力下,2014年2月21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以司法救助的形式给予陈德福司法救助资金2万元,陈德福承诺收到救助资金后不再接访、投诉。
之后,陈德福因其耕牛被盗一事多次上访,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赔偿被盗耕牛损失14万元。在此期间,陈德福多次被行政拘留。
2014年12月9日,陈德福再次到北京要求赔偿被盗牛损失14万元。
2014年12月14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陈德福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陈德福的决定,陈德福被释放。
陈德福获释后,继续多次向各级政府请愿,要求:
1.赔偿她家被盗牛款14万,请16个县长签字;
二、公安机关对她进行了刑事拘留,剪掉了她的头发,并赔偿了她138600.00元;
第三,让她不要请愿,除非天安门广场的红旗换成黑旗,除非天上的卫星被扣,她才会请愿。
在维护信访稳定的压力下,2016年,威宁自治县XX街道办事处帮助陈德福处理了养殖场,并给予其财政补助6万元,同时给予其扶贫资金6000.00元。
2016年10月26日,陈德福之子黄某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警一中队查获。黄某某与交警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黄某某被交警工作人员控制,上了警车。后来,陈德福继续向交警队上访,要求赔偿6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并要求竖立永久性广告牌,写明交警有错。
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调查,交警一中队工作人员并未殴打黄某某。2018年1月11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对黄某某殴打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陈德福不服该决定。2018年2月25日,他再次前往贵阳,电话威胁政府官员,称要“到北京上访,不走司法途径和解决办法”,并
法院判决
威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任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人陈德福以各种无理要求为由,多次采取上访、缠访、骚扰等手段,无事生非,强行勒索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福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德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情况2
孔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孔强,男,1963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2016年10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行政拘留10日,2017年5月20日被逮捕。
检察院的指控
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因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被告人孔强携带信访材料通过一、二审法院判决书,多次违规前往北京中南海,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富友派出所书面训诫69次。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先后6次拘留孔强。
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孔强在全国人大、党代会及各类重要会议召开期间,以进京非法上访相威胁,拒不服从劝解安排,先后9次向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街道办事处索要财物共计18000元。
2017年5月11日,本该买火车票,想从济南到北京非法上访的我被抓了。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孔强因与原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非正常前往北京中南海等敏感区域上访,发泄不满情绪,制造社会影响。经再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违法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孔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进京非法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对被告人孔强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人的指控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孔强敲诈勒索的数额为7000元。
被告人孔强提出的进京不是非法上访、没有违法行为、仅被公安机关训斥过六七次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孔强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行政处罚决定、训诫等。确认孔强因违法上访被训诫、行政拘留,也有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孔强多次故意在北京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违法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辩护意见我院未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孔强在信访过程中收受街道办事处钱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孔强以拒绝服从劝返安排相威胁,向办事处工作人员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我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孔强因非正常进京信访被行政拘留5次,拘留时间共计47天。鉴于之前的行政拘留是本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其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从刑期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年9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孔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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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不淡定的小青春
2022-03-11 12:06:57 回复
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孔强敲诈勒索的数额为7000元。被告人孔强提出的进京不是非法上访、没有违法行为、仅被公安机关训斥过六七次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
风吹尘飞
2022-03-11 14:45:47 回复
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年9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孔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目标
山间游
2022-03-11 21:47:02 回复
。几年前,信访甚至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很多人乐此不疲。每逢重大节日会议,他们就开始“逃亡”。当地部门不得不派工作组到省会甚至北京去看望他们,提供优惠,哄骗甚至欺骗人们先把他们带回来。准确地说,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依法依规办事,自然没有问题。目前对于非法信访,情节严重的
似是当时少年郎
2022-03-11 18:44:39 回复
信访接待场所违法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辩护意见我院未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孔强在信访过程中收受街道办事处钱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孔强以拒绝服从劝返安排相威胁,向办事处工作人员索要钱财,数额
晟(拼音shèng)
2022-03-11 11:05:34 回复
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目前我觉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我已经问过越级上访算不算非访。信访局发布的《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和处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来访的办法》规定,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不再受理越级来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的信访不受限制。但显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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