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第六部分继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处置第六部分继承第一章总则第1119条本部分调整因继承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部分继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处置

第六部分继承

第一章总则

第1119条本部分调整因继承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1121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如果相互继承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难以确定,则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还有其他继承人,如果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年资相同者,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或者遗产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依合法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人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人的表示;到期未注明的,视为放弃遗赠。

第一百一十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继承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谅解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1126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1127条遗产依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版所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版所指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版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一般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129条丧偶的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130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分得相等的遗产。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应当分割或者分割遗产。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有扶养关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有较多扶养关系的人,可以适当继承。

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或者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1134条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遗嘱应有二人以上见证,其中一人为立遗嘱人,并由立遗嘱人、遗嘱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印刷遗嘱时,应有二人以上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制作之遗嘱,应有二人以上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1138条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机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第1139条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办理。

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无证人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开始后按照什么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民法典 第六编 继承(全文))

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1142条遗嘱人得撤回或变更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

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1144条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履行义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部分有义务继承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处置

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举遗产管理人;未选出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申报继承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的破坏或者流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根据遗嘱或者依照法律分割遗产;

(六)其他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必要行为。

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得依法律或约定获得报酬。

第1150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1151条遗产承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争夺。

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不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移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53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一方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割他人财产。

第11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遗产有关部分依合法继承处理:

(一)遗嘱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二)遗嘱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

(三)遗嘱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中未处理的遗产。

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即死亡,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1156条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适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第1157条配偶一方死亡后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赡养和安葬自然生命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1159条分割遗产时,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当清偿;但必要的继承应留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第1160条未被继承或遗赠的遗产,属于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1161条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当以所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1162条遗赠的执行,不妨碍受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清偿。

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参考。

本文标签: 遗嘱继承的程序是什么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齐帅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星河影

    星河影

    2022-03-12 18:13:19    回复

    方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割他人财产。第11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遗产有关部分依合法继承处理:(一)遗嘱人放弃继承或者

  • 因帅入狱

    因帅入狱

    2022-03-12 23:26:42    回复

    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争夺。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不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移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153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一方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遗

  • 亲爱的早上好吖

    亲爱的早上好吖

    2022-03-13 01:50:24    回复

    通过公证机关办理。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为遗嘱的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无证人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

  • 苏晨琬骅

    苏晨琬骅

    2022-03-12 16:39:05    回复

    哇/嚯/害/服了

  • 于逸东广

    于逸东广

    2022-03-12 16:39:05    回复

    我也是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